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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57C001
事项名称: 非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乘车路线: 334、347、360、360区间、360快、425、437、632、709、714、804、831车道沟桥东下
联系电话: 68400604
监督电话: 68400891
相关网址: www.bjm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非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迁建非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台站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 确因当地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2、 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拟拆迁或新建气象台站的站名和基本情况;
2、拟拆迁或新建气象台站的原因,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提供有关正式证明材料;
3、新选气象台站站址的有关材料。新选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的规定,且通讯、水、电、交通等应当满足气象台站运转以及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并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协商一致。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应提供新选站址已经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供新选站址土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
注意事项:

、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业务科技处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行政许可决定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30
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3、乘车路线:334、347、360、360区间、360快、425、437、632、709、714、804、831车道沟桥东下
4
、联系电话:68400604
5、监督电话:68400891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m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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