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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鉴于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负有打击和制止犯罪的特定职责,他们实行正当防卫有着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点,因此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正当防卫对广大公民而言主要是一项权利,但对于人民警察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来讲,正当防卫则是一项法律义务。这些特定人员在必须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后果轻微的,也要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人民警察等特定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实行正当防卫:
  (1)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2)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3)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4)人民警察等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5)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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