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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评估结果可否提出重新评估?
发布日期:2012-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是一个私营业主,因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法院查封了我的机器设备,在执行中评估机构作出了低于市场价格很多的评估价格,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评估吗?

  答: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你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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