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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抗诉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抗诉期限的理解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分两种:检察机关直接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另一种是应被害人的请求提起抗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审查的上诉审的抗诉期限为10天,但刑诉法同时规定,被害人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
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抗诉后,再决定抗诉的时候往往超过了检察机关接到判决书的10天,有的二审法院就以超过抗诉期为由不予受理了。这种差别是由于刑诉法目前规定的两种抗诉形式造成的。
例如:法院1号给检察院和受害人、被告人同时发出判决书,检察院2号收到,其10天的抗诉期限应从3号起算;受害人由于路途遥远6号收到,受害人提请检察院抗诉的5天应从7号算起,不应从3号算起,7---11日是其可以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若检察院接到受害人的请求在11号,那么检察院最晚可以在16号抗诉。二审法院似乎应该受理;被告人4号收到判决书,其上诉期是5--14号,如果在被告人在10日内上诉了,二审程序当然启动了。麻烦在:
上述情况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最晚是12号)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接到抗诉,而是由于受害人路途遥远,导致检察院在16号抗诉,法院16号接到抗诉书,在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是否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审判的是无罪、缓刑,法庭一审结束要释放被告,如果按照以上观点,认为受害人抗诉引起了二审程序,被告已经干自己的事情去了,怎么办?
我认为在两高未出新规定前,还是应严格按照第183条的规定,否则乱套了。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王立功
20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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