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各区县环保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717209、88422947 东城区环保局办公室 东城区东四六条甲17号 64043663 西城区环保局办公室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66206461 崇文区环保局办公室 崇文区永定门外桃园东里甲1号 67215468 宣武区环保局办公室 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 83976763 朝阳区环保局办公室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 65947126 海淀区环保局办公室 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花园2号楼 82571513 丰台区环保局办公室 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63815165 石景山区环保局办公室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 68876190 门头沟区环保局办公室 门头沟剧场东街11号 69842681 房山区环保局办公室 房山区燕山燕房路48号 69313973 通州区环保局办公室 通州区梨园镇北杨家洼221号 81514821 顺义区环保局办公室 顺义区府前西街铁路桥西 69444834 昌平区环保局办公室 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5号 69746293 大兴区环保局办公室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28号 69243360 平谷区环保局办公室 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西街5号 69961261 怀柔区环保局办公室 怀柔区城北大街49号楼 89684836 密云县环保局办公室 密云县新南路65号 69052231 延庆县环保局办公室 延庆县香苑街102号 69104090 亦庄开发区环保局办公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管委会 6788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条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2.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流程: 1、纠纷一方当事人递交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后,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纠纷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承办人员在收到被申请同意调解的书面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调解或者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调解的理由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3、制作书面调解结果 (2)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宣布调解失败,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告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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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