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门诊特殊病种
重庆市门诊特殊病种纳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支付范围,共计14种,分别是: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1型、2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中危组;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脏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
11、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活动性肺结核、肺外结核。
办理特病医保程序,简单来说,参保者办理特病只需三个步骤,即提出申请、到医院体检和领证。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怎样办理?
答:参保人员患前条所述疾病就医,需取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其医疗费用方纳入特殊疾病管理。要办理《重庆市基本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医院出具加盖专用章的《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参保人员填写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等资料送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参保人员发生新增特殊疾病以及原特殊疾病出现新的并发症时,应按上述程序增报特殊疾病。
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参保职工需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特殊疾病,并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可以在170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特殊疾病门诊诊治医院,如需变更就诊医疗机构,一年后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重庆市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怎样就医?
答: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实行定病种、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医疗机构的“四定”管理原则。即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及医保卡后,因此特殊疾病门诊就诊时,应到本人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后取药,仅限于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庆市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因普通疾病就诊或因特殊疾病住院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