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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所谓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二是违反规定出具保函;三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四是违反规定出具资信证明;五是违反规定开出存单。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多发的案件以为公司企业贷款时,由于公司的资信情况不好,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出具资信证明,或者告知他人,该公司在该行有大额的存款,以使他人知道该公司的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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