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运输海洛因203.83克,律师辩护被判十五年
——马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闫XX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马XX(回族)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闫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闫XX处得知,被告人马XX是因运输毒品203.83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逮捕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马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该案一案一犯。该案现在仍在侦察阶段。委托人闫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马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X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马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马X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4日0时50分许,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行到攀枝花至西昌间,值乘民警在该列车8号硬卧车厢例行检查时,在该车厢厕所门口发现被告人马XX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餐车盘查,当场从其裤子右口袋内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包,随后又从被告人马XX放在8号车厢13号铺位茶几上的一红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两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03克,经鉴定均为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多达203。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马XX在案卷中的口供承认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被告人马XX的有关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辩护的重点。
2010年9月10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马XX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马X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对本案案卷其他证据的看法。
综上所述,由于在本案证据中仅有一个证人的直接证据属于单证,另外两个间接证据也不能排除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同时,本案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在马XX不在搜查现场的时候进行的,明显缺乏现场两名以上证人指证的过程和程序。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有罪证据,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要求。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马X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7月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马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马XX运输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被告人马XX在本案的有罪证据,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要求的情节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具体的情节和事实理由。使本案被告马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马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2月29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马X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马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马X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具体说
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本案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在马XX不在搜查现场的时候进行的,明显缺乏现场两名以上证人指证的过程和程序。
2、能够证明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马XX的,只有证人晁XX一个人,明显属于单证。
3、该案件中虽然有两人证明被告马XX从昆明上车的时候,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但是均不能证明该红色塑料袋内是否有毒品,因此,以上两份证据只能是属于间接证据。
4、如果要使用单证和两个间接证据证明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马XX的话,根据我国以往数十年的侦察经验,就要对本案被告所有不构成犯罪的其他可能性进行逐一的排除。
这些需要逐一排除的其他可能性主要有下面一些:
该8号硬卧车的旅客在昆明和攀枝花上车时,提红色塑料袋的还有哪些人?
这些红色塑料袋的去向在哪?
这些红色塑料袋中装有的物品是什么?
攀枝花下车的旅客中是否有人提红色塑料袋?
是否有人在攀枝花下车时将红色塑料袋提错?
等等……。
但是遗憾的是,在本案中这项逐一排除的其他可能性工作并没有进行。
因此,在侦察机关没有对本案被告所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逐一排除的情况下,仅仅使用一个证人的单证和两个间接证据就得出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马XX的结论,属于明显的证据不足。
二、对本案案卷其他证据的看法。
1、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被告马XX在本案中说了许多的谎话,他许多《讯问笔录》的内容也都是欺骗办案机关的。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使用英美法系有关证据的“烂苹果”认定理论。所以根据我国现有的刑诉法的证据规定,被告马XX说了许多谎话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马XX就必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被告马XX在本案中是具有很多反常的举动,其银行卡等方面也出现许多异常。但是这些异常同样不能排除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因此,这些异常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马XX就必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所述,由于在本案证据中仅有一个证人的直接证据属于单证,另外两个间接证据也不能排除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同时,本案藏有毒品红色塑料袋是在马XX不在搜查现场的时候进行的,明显缺乏现场两名以上证人指证的过程和程序。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有罪证据,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要求。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马X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本案合议庭在审理合议本案时,要慎重认定被告马XX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慎重认定被告马XX本案中行为的罪名,慎重进行认定和判决。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以防止错案的发生。
本案被告马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