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37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28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262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解释》
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条解读】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该原则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单选】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例】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