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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立案管辖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

  第1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第2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以将读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读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读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3条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163条第1款、第2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84条第1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条解读】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上述作了明确总结性规定,共规定了4类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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