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真题必考点之立案管辖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1.不需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1)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3)、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1、根据检察院的性质,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只能是监督有权有势的人,因此有权有势的人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行贿和受贿由于是对合性犯罪,所以无论是否利用职权,行贿犯罪一律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也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其中,画下划线的四个罪无论题干中是否说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一律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刑法修改后,已经把这四个罪的犯罪构成修正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为利用职权实施。其它三个罪题干中必须给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包括8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流不完规定》第4条)。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对各类自诉案件的特点理解掌握不够。纠正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不仅有利于掌握本节以及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内容,而且更有利于应对各类考试。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自诉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与公诉”的选择。如果被害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就应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1条)。
(3)简单说,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对于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不撤诉的,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不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公诉和自诉”的选择,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选择自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相同点有: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二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与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以便被害人一方行使救济权利。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第三类自诉案件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法律\教育网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类自诉案件的相同点是:通说认为,三类自诉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