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之刑事诉讼的回避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
(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程序向前推进。也就是说,复议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
(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3)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例】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例】 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一个轻刑主义者,认为他对被害人向来缺少同情心,要求他回避,那么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A、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B、审判长立即退出本案的处理工作,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由院长更换其他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C、当庭驳回被害人的申请,并且声明被害人不得对此驳回决定申请复议
D、当庭驳回被害人的申请,但告知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