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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培养思路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2006年5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胡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指示,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今时代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作支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武器发展经济的基础和前提;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现有的知识产权人才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为了落实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需要摸清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并针对性地提出培养方案,从而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必要的准备。本文将就此问题开展研究,以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出一点参考意见。

  一、知识产权人才结构及其资质要求

  (一)知识产权人才结构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任何时代对人才的需求都是第一位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被不断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人才”的理解也越来越趋于理性化、客观化。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认为:“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

  相对“人才”的概念,知识产权人才只是一类专门人才的总称。目前,虽然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已经升级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1]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的专门人才统称为知识产权人才,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人员以及其他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专门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大体可划分为四个类型:教研型人才、管理型人才、执法司法人才和服务型人才。

  1、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学校、科研机构、培训单位以及其他部门中其本职工作就是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人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研究的人员、各层次培训单位的教学人员以及其他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学者等。

  2、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机关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

  3、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主要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控诉和侦查等活动的人员。

  4、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主要是指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活动中的代理人、辩护人、知识产权鉴定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人员。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资质要求

  划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就可能规定不同的资质要求,而这将成为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问题的前提。所谓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或工作职能要求应当具备的资格。依照现行法律,上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有着不同的资质要求。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需要具备教师资格,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和执法人才需要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予以挑选,自不待言。因此,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质上的特别要求,主要是司法人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和服务型人才(专利代理人、司法鉴定人)等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

  1、知识产权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

  知识产权司法人才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和起诉的法官、检察官、知识产权律师等。依照我国的国情和现行体制,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要成为正式的法官和检察官,还须通过考试和考核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成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也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执照。由于我国并没有细分出知识产权司法考试,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与其他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并无二致。

  2、专利代理人的资质要求

  按照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所谓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该条例第15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具备上述条件并经过代理人资格考试,方可成为专利代理人。由此可见,具备相应的理工科技术背景并熟悉相关法律规则,是成为专利代理人的必要条件。

  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员

  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门技术人员;另一类是根据个案需要临时聘请的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其中持有执业证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与司法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案选定的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多产生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教授、高级工程师或者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专家群体中。 可见,“懂技术、懂法律”是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员的基本条件。

  基于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资质上有不同要求,理解知识产权人才结构能够有助于明辩出究竟需要培养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人才、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人才方合乎规格的问题。不仅如此,知识产权的人才结构还清晰勾画出现实中知识产权人才构成,为分析知识产权人才现状、需求和构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基本框架,这成为我们随后分析问题和展开论证的模型。

  二、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我们的一些企业、用人单位在感叹人才难求;另一方面,我们知识产权专业的毕业生工作难找”。[2]突破困境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现状及其需求的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人才培养的重点和模式。

  (一)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就是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主要指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研究员等。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因此,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和研究人员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已形成一批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基本能够满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求。从专职教师队伍现状来看,我国部分高校,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已初具规模,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等都比较合理,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现有知识产权专职教师19名,其中教授7人,副教授6人,博士(在读博士生)16人。这13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包括留学博士和本土博士),其学历结构既有全法学背景的,也有工学、管理学、理学等学科背景的。又如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有7名专职教师,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的4人(教授3名,副教授1名),具有博士学位的4人。华东政法学院有专职教师14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6人,讲师3人。从兼职教师队伍来看,不少高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聘请了国内外知名学者、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研究员、兼职教授,充实教师队伍,以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已经聘请57名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学者、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实务工作者担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兼职研究员和知识产权学院的兼职教授,华东政法学院聘请了25名教授、法官、律师、行政官员担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特邀顾问和客座研究员。

  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管理、对外贸易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迅速,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且越来越多,因此,知识产权师资仍显不足。

  1、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规模较小,其数量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求。据专家抽样调查显示,高校知识产权师资缺口为1000人左右。

  2、知识产权师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据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武汉等地高校知识产权师资的数量和质量都处于领先地位,其他地区就比较薄弱,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师资则为严重匮乏。[3]

  3、知识产权教师的质量和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涌现一批杰出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者、学者和研究人员,但现有的师资结构也不尽合理,如何打造一批符合时代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现校内外各种优势资源互补与整合,依然需要更新人才培养理念,创新人才培养制度,探索人才培养方式,激励知识产权人才的脱颖而出。

  (二)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主要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行政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不仅需要较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其他方面的综合知识,其工作范围十分广泛。从工作领域和涉及面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两个层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截止到2005年,我国现有商标行政管理与执法人员约6000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局所属的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人员将近3000人;国家与省市两级著作权管理和执法人员200多人。此外,由于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授予需要经过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还包括一批从事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申请等进行审查的审查员、评审员和复审员。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已经达到1500余人,商标审查、商标评审专业人员近300名。

  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拉动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人员社会需求的大幅度增加。据悉美国现有专利审查人员3658人,近3年内计划增加约3000人;日本现有专利审查人员约1300人,近3年内计划增加约500人;韩国现有专利审查人员约600人,近3年内计划增加约500人。据专家预计,未来5年内我国将需要专利审查3员和专利复审员及其专业辅助人员2100人左右;预计5年内我国的商标审查、商标评审人员及其辅助专业人员的总量需求约300人;预计我国在未来5年内需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约4000人。[4]如果再加上版权行政管理人员,知识产权高级行政管理人才的需求量将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层面。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量较大。据统计,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8万多家,全国现有科技人员为328.4万人。其中分布在特别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管理的高技术行业与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约141.4万人,另有科技机构6841个,其中科技人员约6万人;两者之和为147.4万人。而按照国际惯例和一些跨国公司的经验,企业和科研机构一般应按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1%至4%比例配置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按照全国现有科技人员为328.4万人,那么,最少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3万名,最多可达13万名。如果仅仅按高技术行业、大中型企业与科研机构的147.4万科技人员计算,则需要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约3万人。

  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少部分大型企业建立了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积极进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例如,海尔集团早在1992年就正式成立国内首家企业自办的知识产权部门--海尔知识产权办公室管理并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华为公司则在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部专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事业单位创造、转化、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亟待提高。截止到2005年,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因此,我国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按照国际化要求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三)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主要包括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5]和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我国31个高级法院已全部设立单独或者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即知识产权庭[6]。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有34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6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的只有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3个较大城市的中级法院、6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则完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7]。因此,我国的四级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享有管辖权,其审判法官约2000名。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批捕、侦查、起诉和逮捕、羁押等,由人民法院审理。从事这一系列工作的检察官、公安人员以及法官,属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8]鉴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事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安人员和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检察官和公安人员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来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为数不多,因此,近几年内,我国需要较大幅度地对检察官和公安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队伍建设,以满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求。

  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素质是比较高的。例如,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就被认为是法院系统各审判庭中最高的。以山东省范围内的法官为例,三级法院共有知识产权审判人员7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2人,占 16%,本科以上学历的 69人,占 92%,远远高于全省法院从事其他审判工作人员的平均学历水平。[9]为了提升执法司法人才的队伍素质和执法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还不断对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进行优化调整、动态补充和在职提高。例如,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了第8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120多名法官等人参加了会议,专门讨论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MTV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10]

  尽管如此,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难以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需要加大这类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数量需求增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衡,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囊括了全国一半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导致有些偏远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官无法在实践中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不利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最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中还没有厘清法律通才与知识产权专才的关系,没有很好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和知识产权创造人才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澄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人才、刑事审判人才和行政审判人才之间的关系,这些均制约了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

  (四)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贸易、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人才。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仅体现在产品和资本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知识资产的运营能力。知识资产最为核心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作为企业面对国内外市场,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此情形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不可忽略。即使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但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也并非事必躬亲。在专利申请的代理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面,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因此,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起到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资产运营的推动和润滑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技术经纪人、知识产权鉴定人等。具体情况如下:

  1、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并非仅指全部业务都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而是还包括其律师业务中较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律师。知识经济社会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渐凸现,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的逐步拓展,使得更多律师关注和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讼法律服务。但是,全国真正较多接触并且较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至今不到其0.5%,大约有700人。根据我国涉外和国内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形势的发展,今后5年内,我国可能需要增加3000名至5000名熟悉或者精通知识产权诉讼业务或者非诉业务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11]

  2、专利代理人。20世纪80年代初期,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教委培养了300余名我国首批专利代理人。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对598家专利代理机构和4231名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年检。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模式进行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每两年举办一次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将原有四个科目的考试改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实务三个科目;重新编撰考试大纲,在考试之后公布参考答案等。自2006年起,将按照改革后的模式举办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3、商标代理人。根据国家商标局《2004年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截止2004年底,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为1586家;2004年我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为520,998件,占2004年我国注册商标总申请案数量的88.62%。按每家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人平均为3人计算,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的商标代理人约为5000人。2005年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但也未超过6000人。专家预计商标代理人的人才需求还会攀升。

  4、版权经纪人。我国的版权经纪人至今还在萌芽时期;人数很少而且尚未具规模效应。但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经纪人也应当存在较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预计5年内至少需要1000名以上的版权经纪人。

  5、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是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许可证贸易以及其他技术贸易的中介方与促进者。我国的技术市场已经启动多年,但是仍然有待进一步发育和培养。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是我国当前科技进步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的瓶颈问题,因此技术经纪人具有较大的社会需求。初步判断,在未来5年内,我国至少需要3000名以上的技术经纪人。

  6、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绝大部分是在2000年以后由司法部及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的,并且直接接受审批设立机关的监督与管理。据2004年统计,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共计38家;执业司法鉴定人634人。[12]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既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又包含专利等相应的法律知识,而各个技术领域的技术都可能成为争讼的焦点,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将具有很广泛的市场需求。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客观存在,只不过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在现状和需求上存在差异。为此,我们应探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途径,以满足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主要包括高校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出国进修、知识产权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等。从人才结构及其资质中可以看到,具备高等学历是知识产权人才的起码要求,因此,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是上述各类人才培养的根基。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复合型和知识更新快的要求,知识产权培训、远程教育、出国进修等成为对高等教育的补充,并且在执法司法人才、服务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的培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

  经过十多年的创新和实践,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其教学模式日趋多样。截止2005年底,已经形成了专业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培养形式。其中,专业教育模式是指系统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或者知识产权方向的大学生、研究生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教学及培养模式。普及教育模式是指对高校内其他任何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进行知识产权课程或者讲座教学活动,和对社会在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课程或者讲座教学活动的教学与培养模式。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第一种模式: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

  在本科生阶段完成本专业的学习并且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再进入知识产权第二专业学习,在完成规定学分后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迄今为止,国家教育部承认具有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主要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等高校。

  第二种模式:法学本科专业(知识产权方向)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的教学计划在公共课程、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在选修课程中强化知识产权板块的课程密度,并且适当增加知识产权管理及经营的有关课程,提升学生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上海大学自1994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现已毕业10届,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开始试点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第三种模式:辅修知识产权双学位

  采用这种方式的高校相对较多,尤其是部分高校支持理工科学生在大学四年里,同步辅修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完成规定的课程后,不仅能够获得其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而且还能同时获得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学士学位。

  第四种模式: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以前我国没有单独的知识产权硕士点和博士点;现在虽然教育部【2004】4号文第13条规定:“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加强知识产权师资和科研人才的培养。”但是,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还有待时日。到2005年为止,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二级专业下设立“知识产权方向”,包括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管理学和教育学的硕士和博士。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均采用上述做法。

  从2006年开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知识产权专业设立为二级学科,单独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现已招收30名硕士和9名博士。

  第五种模式: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研究生

  非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中高端人才培养的主要路径之一。法律硕士的非法学本科背景使该类人才培养模式具备“交叉性”和“复合型”,正回应了现代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要求。该类知识产权人才的本科背景通常为理学、工学、医学、农学等,经过3年的法律硕士教育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后,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对融通性、交叉型、复合式人才的要求。

  第六种模式:本硕连读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4年推出“‘理工本科+法学’双学科/知识产权法硕士”的“2+2+3”的本硕连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可以分成“223”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2”是理工本科的前2年,学生进入高校后参加理工科专业的学习;第二阶段的“2”是理工本科的后2年,从已完成理工科专业前二年学习且自愿报名的学生中择优筛选优秀者进入后二年的“‘理工本科+法学’双学科”学习,其毕业时取得的本科学位一般为第一专业的理工学士学位;学校同时为完成这一阶段学习任务的学生出具已完成“法学本科”课程学习的证明。完成了后二年“‘理工本科+法学’双学科”学业的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理工本科+法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的“本硕连读”的选拔,进入第三阶段即三年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4年已经第一批选拔了15名本科生直升知识产权法“本硕连读”研究生;2005年又选拔了20名知识产权法“本硕连读”研究生;已经落实这一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常年性项目,并已经启动与之类似的“知识产权管理MBA项目”。

  第七种模式:知识产权公共课

  现在许多高等院校都积极面向全校各个专业的学生开设知识产权方面的选修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实务》等知识产权通识课程。从社会需求和教学形势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程“提升”为所有专业的全部本科生、研究生的必修课程或限修课程。

  第八种模式: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或者系列讲座

  高校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焦点、难点等重大或者特定问题,组织本校教师,或者邀请社会上知名专家,有的放矢开展系列讲座或专题培训班。

  (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举行大型报告会。通过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举办大型报告会,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二是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更新。三是利用网络培训。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在国家层面,以中组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为主导的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培训的对象包括副省级领导干部和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例如,2005年9月2日至6日,部分部、省级领导干部参加了“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题研讨班,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研讨班并发表讲话。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在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得到明显的加强。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合作已举办了3届主题为“专利审查和授权程序实践中的问题”的中欧联合培训班,培训人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和来自克罗地亚、韩国、朝鲜、柬埔寨、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和埃及等国家的审查员和专利工作者。

  在地方层面,各地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也得到增强。例如,陕西省、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等省均将知识产权纳入党校在职干部培训课程;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列入全省“四五”普法内容。此外,湖北省、云南省、四川省等省份还举办了各种形式的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培训班,其中,仅四川省就培训了县处级领导干部1500人次。

  (三)开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经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在部分省市开设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本专业要求自学者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应用和保护能力,达到相当于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水平。本专业考试计划共设14门课程,累计70学分,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考试合格,累计达到70学分后,即可获得自学考试知识产权管理(本科)专业学士学位。

  (四)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包括知识产权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平衡,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于2003年8月开展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第一期课程,名称为《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课程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社会公众,采用完全免费的网上授课方式,学员完成所有课程单元并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颁发的学习证书。

  四、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成绩和不足

  正如前述,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所有类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进一步探讨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初显成效,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截至到2005年底,我国高校培养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这些人才已经陆续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学科骨干。部分高校已经对在校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或者进行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的活动,其形式有:将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规定为必修课、限选课或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如“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活动、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知识产权论坛等;请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法官、政府官员、律师等为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还需改进。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知名大学,例如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大学、东京大学等为回应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开发经营、教育等问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科技法律及相关教育研究中心,力图培养出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而我国许多高校在设立知识产权院系时,坚持按单一的法学教育或管理学教育的目标、模式、课程结构等设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不同学科之间在知识产权教学领域的交叉融合。特别时在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设计上,由于并未看清“我国企业和科研单位特别需要有经验的专利工程师、专利律师、专利战略管理者,并非研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法律人才”[13],以至过于强调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不断增加,但运行的实际效果仍不理想

  继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知识产权教学机构陆续成立之后,2005年,我国又有一些高校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

  2005年4月22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揭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同时宣告成立。此后,又有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相继成立。

  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有近20所高校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等教学机构。在实践中,目前有1-2所高校的知识产权学院试行招收了知识产权本科生,3-4所高校的知识产权学院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生培养。但是有些高校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要么只是虚设的机构,要么并非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

  (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渐趋多样,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培养途径

  正如前述,当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八种,这充分表明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作为一种探索,上述各种模式的百花齐放固然必要,但是,由于培养模式差异过大,制约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成熟和定型。

  现在,有个别高校直接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学生,其目的在于摸索一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但由于与现行大学教育提倡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相背离,与当前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不相吻合。因此,此类本科培养模式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我们认为对此应该持慎重态度。此外,非法学专业中辅修知识产权(3+2或者4+2)模式和知识产权第二学位模式,对在校学生缺乏吸引力,该类毕业生现在已经没有当年那样旺盛的市场需求。对于知识产权本硕连读模式,出发点在于打造人才的复合性,但是选拔程式上较为烦琐,很难大幅度铺开,并会导致培养成本的增加。根据前面的分析,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量虽然很大,但主要集中为高层次的“懂法律、晓科技、知管理、会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确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坚持高层次人才的定位,着重培养知识产权硕士或非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律硕士以及知识产权博士。此外,全国高校对非知识产权专业的师生加大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教育,也应成为当前公共课教学和专题讲座的重要内容。

  (四)高校知识产权课程体系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知识产权专业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地位

  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合理设计的目的在于给学生传授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技能。然而,与其他二级法学学科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交叉学科,需要其他多种学科知识的强力支撑,例如管理学、理工学科、文学、影视艺术科学以及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经过众多高校、科研机构的不断努力,到2005年为止,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课程体系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譬如华南理工大学开创的“3+2”模式,在课程设置方面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法学专业,重点突出了3方面的知识:一是法学基础知识,学校开设了14门法学主干课程;二是知识产权方向课程,专利法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知识产权审判实务聘请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资深法官讲授;三是法律、英语和国际贸易知识课程,由外教讲授。

  但是,与课程设置鲜明对照的是,知识产权专业作为一门学科,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而是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学的三级学科,或者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管理学的三级学科,致使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其教育的目标、模式等不统一。在课程设计时也不能与传统法学的课程体系区别开来,没有体现知识产权的学科特色,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建议

  根据当前的人才需求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就必须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的主力军作用,通过明确思路,制定规划,并允许有实力的高校率先试点,不断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

  (一)明确知识产权专业的地位

  鉴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应将知识产权专业归类于法学学科,而不宜在多个学科门类中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专业的应用性、交叉性和复合型特征,可在培养目标中增加法律以外的知识结构要求。具而言之,即在法学一级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明确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培养“懂法律、晓科技、知管理、会贸易”的知识产权人才。

  (二)确立可供选择的、较为科学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从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出发,我们建议将知识产权人才定位为高层次专门人才,侧重于两种模式的结合:其一,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接受2-3年的知识产权硕士教育,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其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接受3年法律硕士教育,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此外,将知识产权确定为法学二级学科后,增列博士学位授予点,加大知识产权博士的培养力度。

  (三)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依托力量较强的高校组建中国知识产权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师资。除继续培养法学背景的知识产权教学人员外,更加注重吸引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工科等学科背景的教师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四)加强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知识产权通识教育

  我国高校学生接受知识产权教育的人数较少,特别是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应在全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并将其确定为大学本科生的公共课。

  (五)加强知识产权教材建设

  教育部可委托专家编写适合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通识教材、知识产权研究生教材、辅修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材等。

  (六)加大对在职人员的知识产权继续教育

  充分运用高等院校的智力资源,组织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士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七)确定合适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

  教育部应设立明确的条件,选择合适的、具有足够师资的高校作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防止一哄而起,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在其中选择一些高校开展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结语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换代仿佛天空的流星极其迅捷,任何人如果不及时学习充电就可能成为时代的落伍者。知识产权工作是与知识的联系最为密切的职业,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一个百年大计,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过去的20多年,我国虽然已经培养了一大批适应经济发展、法学教育、科学研究、市场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但是,这些知识产权人才的成长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充斥着理想与现实的碰撞、酸甜与苦辣的交织。如果说在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初期,这还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那么,在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再允许无序和违规泛滥,则令人难以接受。为了搞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且具有长期目标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让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形成合力,按既定目标而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这一项百年工程中,政府出政策,高校和科研机构出智慧,企业和社会出资金,才能培养出与时代发展同步的知识产权人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次性,而是长期的、终生的,因此,还需要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作者简介】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梅术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师。


【注释】
[1]参见陶鑫良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2]参见陶鑫良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有不少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发达国家、富裕地区的游戏,穷国和贫穷地区是没法参加这种游戏的。换言之,中国是穷国,不需要知识产权,玩不起知识产权这个游戏;中国即使要玩这个游戏,也不必每个地方都参与,像西部地区就玩不起这个游戏。所以,到目前为止,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人才就特别稀缺。
[4]有关人才需求的数据,我们参考了陶鑫良教授主持的课题调研报告。参见陶鑫良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61页。
[5]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到目前为止,除少数地方法院将三种知识产权审判合而为一之外,绝大多数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是将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开设庭审理的。因此,我们现在所指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同时包括审理三种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但主要是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官。
[6]也可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也有另设民事审判第五庭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
[7]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或者可能对被告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的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8]严格地讲,知识产权执法人才也包括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才,出于论述的考虑,我们将这类人才放置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中分析。因为从管理学的角度观察,行政管理活动中包括执法方面的管理。
[9]参见《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 //www.chinaiprlaw.cn/file/200511136193.html, 2006年9月10访问。
[10]参见《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总结》, //www.gxfy.com/ZhiShi/readnews.asp?Art_ID=9167,2006年9月10日访问。
[11]参见《当今社会需要什么律师》,资料来源于://www.law110.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82。
[12]李禹、张磊:《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分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2期。
[13]刘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情况的初步调查与研究》,载《知识产权发展研究》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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