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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全营全资企业的立项审批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3B008
事项名称: 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全营全资企业的立项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科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 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1层
乘车路线: 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联系电话: 66153453
监督电话: 66153442
相关网址: //210.76.125.47/n1143/n36852/n36882/n3273420/3306383.html
备注:

办事程序

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全营全资企业的立项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条件
1、不得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2、不得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3、不得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4、不得影响技术的国际竟争能力;
5、不得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由接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3、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申请保密专利或提前解密,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审查标准,制发的审批文书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未获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暂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办公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市科委办公楼1层
3、乘车路线: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4、联系电话:66153453
5、监督电话:66153442
6、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kw.gov.cn/

 

办事依据

1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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