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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出售、购买、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假币)。

  二、变造货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知识要点】

  变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如使货币面额增加)、含量不同(如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所以,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1)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例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簿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

  (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例如,某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

  三、高利转贷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只有当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才成立本罪;获取信贷资金时没有该目的,之后产生该目的再转贷牟利的,不成立本罪。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1.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活学活用】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本题要点说明:甲、乙以购买钢材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转贷的行为,尽管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不成立骗取贷款罪,因为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案不存在该内容。实际上,甲、乙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信贷资金,再予以转贷,其行为成立高利转贷罪。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本罪各种情形对应的数量要求: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领取补办的信用卡的,也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2.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违法发放贷款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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