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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带来的伤害由谁来“埋单”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栗江利律师
旅游带来的伤害由谁来“埋单”
 
事情发生在2009年的一天,李某一家四口在五一黄金周在某旅行公司旅行团的带领下,到山东旅游。不料旅行途中,他们所乘坐的旅行车与山东另一货车相撞,导致旅行车上二三十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当场晕迷不醒。李某一家在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处理后,在旅行团的带领下回到本地医院进行就医。就在李某治疗当中,旅行社负责人突然让李某一家人马上出院,并称不再承担此事故任何法律责任。李某多次找到该旅行社负责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旅行社推脱责任,不予理采,最后再也找不到该旅行社负责人。
在此情况下,李某找到本律师,要求为他维权。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听取李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叙述,并仔细分析该案切入点。考虑到该案旅行社责任承担能力及负责人有可能无法找到的情况,本律师调查了旅行车辆的所有人系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及该车第三人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并找到其他旅行公司询问得知,旅行社给旅客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此基础上,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新作出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作出了规定,旅行当中,旅客人身财产受损,旅行社及旅行服务辅助者(车辆提供者),以及保险公司都有义务赔偿旅客的损失。按照此思路,本律师将旅行社,旅行车辆提供者,保险公司一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李某一家人人身伤害损失。
庭审中,几被告互相推脱责任,但本律师提供的大量证据,来证明该案事实,并充分的向法庭阐述了几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最终法庭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几被告共同承担李某一家人人身伤害的损失。判决后,几被告共同赔偿了李某因此事故遭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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