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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国考察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2日,第08版环球视野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而现代行政公益诉讼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逐渐扩大而产生的,对于原告的资格限制也是渐渐放宽的。

  英国

  英国在公益的司法救济方面表现得相对保守,发展缓慢。但总体上来说,英国行政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呈逐渐放宽的趋势。在19世纪的英国,因恪守传统的“无利益即无诉讼”的观念和规则,以致关闭了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除非某个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冤情,否则,法院是不愿意让任何人踏进自己大门的。一般来讲,一个人必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哪些财产受到侵害,如果他仅是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它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院起诉。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对原告资格进行了限制,在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不符合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法官提出:”如果有充分理由假定一个政府部门或一个公共机构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法律,使女王陛下的成千上万的臣民受到损失或伤害,那么任何受损或受伤害的人都可以把这种情况提请法院注意,并请求法院贯彻法律,而法庭则可以自行使用一切适当的救济手段。此时,私人虽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但是仍受到较多地束缚。在1977年司法改革之后,公法和私法救济手段的原告资格标准统一为“足够的利益”,由于这一标准具有非常大的弹性,法院在认定原告资格时对损害“个人化”的要求大大放松了,表现出对公共利益越来越多的关注。于是,私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审查中取得了一席之地,原告资格的要求得到了放宽。

  美国

  美国是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程度比较高、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

  法国

  法国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发源地。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中有一种是越权之诉,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起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

  德国

  德国更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是德国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色。不过在德国,对直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是由公益代表人提起的,也就是说德国立法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国家而不是其他的主体。这就是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行政诉讼公益代表人制度,即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分别是联邦、州、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第35条第1款又规定:在联邦行政法院中设有1名检察官。为维护公益,该检察官可以参与在联邦行政法院中的任何诉讼,但不包括纪律惩罚审判庭的案件以及军事审判庭的案件,该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听命于联邦政府。第2款规定:联邦行政法院保障该检察官的发言权。第63条第1款规定:根据州政府法规中规定的准则,高等行政法院及行政法官内各设1名公益代表人。可就一般或就特定案件,授权于该代表,代表州或州机关。由此可见,在德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居民诉讼、纳税人诉讼,是指日本民众可以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对于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日本现行法上所承认的民众诉讼,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民众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在这五种诉讼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纵观各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可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反映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断扩展的过程。行政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越发畅通的产物。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直接利害关系受到损害的对象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可称为被害人诉讼。只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直接处分对象才能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第二阶段,相关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的对象才具备诉讼资格,可称为相关利益人诉讼。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任何人只要其受到了所指控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具备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上的利益;第三阶段,行政公益诉讼。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无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均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
胡蓝月,单位为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吕平,单位为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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