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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3C003
事项名称: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办理机构: 北京市科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 西直门南大街16号市科委办公楼1层
乘车路线: 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联系电话: 66153453
监督电话: 66153442
相关网址: //www.bjk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条件
1、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产生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并在上报、审查过程中的项目。
2、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申请单位限于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在立项前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审查标准,获得批准出口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获得批准同意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的。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通知申办人前来领取。对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未获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暂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 办公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市科委办公楼1层
3、乘车路线: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4、联系电话:66153453
5、监督电话:66153442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kw.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5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样表下载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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