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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B013
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2、《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改委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含电厂)认定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利用各种废弃物均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
5、产品原料配比。
6、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
7、产品准用证(备案等)以及环保、安全等部门批复或证明材料等要件。

8、现场(实地勘察)记录表和配比实测记录表。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通知申办人到受理大厅领取。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每年分三批),网址:
//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702、820、50、特4、800到复兴门
4
、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2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3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样表下载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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