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张XX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24岁,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街64号。
被告:张XX,男,32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X路1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的《XXX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转让费9万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2548元,合计人民币92548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XXX转让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了一年的位于回民区XX街银XX区北8号9号的XX俱乐部(以下简称KTV)转让给原告,转让费共25万元,原告首付8万元,其余转让费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全部交付。协议签订时被告没有就该KTV是否属合法经营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事宜告知原告,协议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约定。由于被告经营此KTV已达一年之久,原告认为该KTV是合法的经营场所,直至该KTV交付原告后才发现,该KTV没有任何的合法审批手续(包括《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批、工商执照等),KTV在被告经营期间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该KTV距学校不足200米,根本不具备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条件,而被告对这些足以影响原告是否与其签订协议的情况进行了隐瞒。
由于原告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KTV仍然处于非法存在状态,原告在经营期间多次受到文化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罚、责令整改和查封,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其余的转让费。2011年5月19日,被告将该KTV强行收回,但拒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
综上所述,被告明知KTV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且无办理合法手续的可能,明知原告受让KTV后无法正常经营,其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以上情况,致使原告在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在因被告故意隐瞒事实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权利。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构成欺诈,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依法诉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