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及启示
发布日期:2012-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
【摘要】利用我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有益探索。通过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探寻传统法文化对健全当代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化解纠纷;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实现社会和谐平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理想。在中华文明史上,我们先人在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安抚民心、发展经济、巩固疆土、解决纷争等方面创造了许多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和制度。就法律文化而言,我国依托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兼收其他学派思想“精华,相沿不断、自成体系的中华法文化。该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并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传统法文化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的文化特征、社会功能的分析,探寻传统法文化对健全当代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文化特征
对中华法文化的特征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1]。笔者认为,在参与化解社会纠纷方面,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一)追求“无讼”的和谐境界
受中国思想家们始终追求“大同世界”、“小康社会”、“天下和谐”等理想社会的影响,我国传统法文化在治理社会的价值取向上,一直追求“息讼”、“无讼”的境界。例如,《礼记·礼运》以孔子之口分别描绘了大同世界和小康社会。其大同世界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1}其小康社会是“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着其义,以考其信,着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1}显然,先哲们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一种安详、平和、无争、友善、井然的社会。对此,孔子特别强调小康社会处理纷争理想状态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2}即使到了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依然追求无纷争的和谐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指出:“太平世”就是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大同无邦国,故无军法之重律;无君主,则无有犯上作乱之悖事;无夫妇,则无有色欲之争,奸淫之防,禁制、责望、怨怼、离异、刑杀之祸;无宗亲兄弟,则无有望养、责善、争分之狱;无爵位,则无有恃威、怙力、强霸、利夺、钻营、佞谄之事;无私产,则无有田宅、工商、产业之讼;无尸葬,则无有墓地之讼;无税役、关津,则无有逃匿、侵吞之罪;无名分,则无欺凌、压制、干犯、反攻之事。”{3}为了实现“无讼”的追求,我国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安排社会成员的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议,向统治者提出了“以礼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向肩负解决纠纷的政府官员提出了维系“纲常秩序”的处理纠纷准绳,允许家族长老或家长依照族规家法处理平息家内纠纷,对全体社会成员则始终灌输“克己复礼”、“忍为上”、“和为贵”的自我约束信条。由于自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被奉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孔子的“大同”、“小康”和“无讼”主张一直影响着中国历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的选择,同时,孔子思想也经过长期宣传教育逐渐融入中华民族精神之中。
(二)维护“纲常伦理”的秩序观念
受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独特路径的影响,建立在氏族血缘纽带基础上的国家具有鲜明“家国一体”的特色。我国古代思想家们在提出维护家庭秩序与维护国家秩序时形成了一个共同指向:“亲亲”和“尊尊”。“亲亲”要求在家庭内部亲其应亲的人,具体要求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在家庭和社会尊其应尊的人,即在家庭之内要做到父尊子卑、夫尊妻卑,在社会之中要做到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贵尊民卑、良尊贱卑等。对此,汉代新儒学的代表董仲舒用“阳尊阴卑”的理论将此秩序概括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4}。后人将其阴阳秩序说概括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提出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操守基本伦常的要求—“五常之道”,即“仁、义、礼、智、信”。纲常秩序既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依循,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自我约束的准则,还是调处各种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所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突出“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
自中国古代以来,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除了是一种尊卑上下的关系外,很多的思想家还将此形容为“水与舟”、“主与客”、“本与末”的关系。孟子从民心决定政权存亡的角度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5}。汉代贾谊总结了秦朝骤亡的教训向汉文帝直言要“以民为本”:“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6}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教训,始终思考如何减轻人民痛苦和缓和社会矛盾问题,他深刻地认识到:“联每临朝,欲发一言,未尝不三思,恐为民害,是以不多言。”{7}他多次将人民和君主用水和舟做比喻,认为人民力量不可忽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最终他选择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总方针。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曾明确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呼声。无论中国古代统治者或思想家出于什么目的主张“以民为本”,客观上对民众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也直接带来社会矛盾的缓和。由此看出,“以民为本”成为中国多数皇帝施仁政、安民心的指导思想,“以民为本”也是各级官吏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兼顾民众利益防止诱发民众不满的行动指南。
(四)强调“官民互补”解决纠纷
无论统治者如何追求和谐太平,任何一个社会也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事实上,中国古代改朝换代进程都是在激烈社会冲突中实现的。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社会动荡,中国统治者将施行“仁政”和实现“无讼”作为施政的目标,追求“无讼”在中国古代官民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即使是发生纠纷,国家也有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解决机制和代表私力救济的民间调解机制,前者是体现威权令人恐惧并程序繁杂的狱讼制度,后者是由家族长老进行调解的制度。中国古代大力推行堂上与堂下互相配合的调解制度,这是中国能够避免频繁社会动荡,保持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最发达完备的解决争端机制。由于民间调解制度便利盛行,及时地化解了民间纠纷,减少了民间讼累。这是我们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相对长期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五)坚持“先教后刑”的伦理教育模式
儒家提出“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基本分析和判断之上。孟子认为,人生来就有为善的天性,即有四心: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儒家主张,对天生善良的人,主要靠教化引导而不依靠刑罚管束。教化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统治秩序。教化的内容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8}。“道之以德”,要求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政,要做到“尊五美”,即“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摒四恶”即“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9}。统治者还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不断内省、时刻自戒,做到“其为人也孝悌”,“克己复礼为仁”{2}。“齐之以礼”要求所有的人都要用礼规范自己,统治者要带头遵守礼治,并用自身言行感化教育民众。“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10}除此,以礼治国,还要求所有的人都用礼来规范自己行为、衡量自己的道德。孔子指出,一国上下不守礼,将会带来道德沦丧和社会动荡:“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諰,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11}将德教与礼教相结合,既可以防止人们道德伦理混乱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博学于文,约之于礼,亦可以弗畔矣夫!”{12}。对于屡教不明、以身拭法者,孔子认为可以宽猛相济,以刑法辅助德教,“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3}
二、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分析
同其他文明古国相比,中国在儒家思想指导下,采取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独特治国方略,其社会治理极为成功,不仅国内社会秩序平稳安定,而且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直到17世纪时中国仍然是世界公认的最发达最强大的国家。虽然构成国家秩序安定、经济发展的原因很多,但是,其化解纠纷能力是不可忽视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客观地分析我国传统文化在纠纷解决方面所发挥的功能。
(一)确立秩序功能
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伊始,统治者都始终强调以礼治国。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西周的周公旦又制定了更为完整的“周礼”。“周礼”是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将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行为规范和婚、丧、祭祀等礼节吸收其内,用来指导国家施政、民众言行带有根本法性质的规范总和。周公的思想和周礼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渊源,儒家正是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礼治思想体系。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始终贯穿着对社会秩序基本要求—即家庭内部要恪守“亲亲”原则,也就是要区别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妻、尊与卑之间名分与地位;在社会之中要严循“尊尊”原则,要做到君臣有别、上下有分、贵民有界、良贱有线,决不允许逾越纲界、犯上作乱。儒家的纲常思想在汉代被董仲舒凝练成“三纲五常”,成为指导我国封建统治阶级用来划分、确立、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准绳,凡是有破坏该秩序者,将受到“十恶不赦”的严惩。通过几千年持续思想教化、道德指引和行为指导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三纲五常”已深深地嵌入中华民族思想文化之中,成为指导全国上下言行的规则和信条。建立在这种秩序观基础上的个人、家庭和国家关系,其好与坏、是与非、功与过、善与恶、仁与虐标准非常明确。在通俗易懂的纲常秩序面前,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行为准则,这样就能起到“防恶于未然”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纷争,即使是出现了对纲常秩序破坏,对“惩恶于已然”的处理也十分清楚。正是在对社会基本秩序进行细致划分并予以严格维护,中国古代社会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特点:礼仪之邦、等级分明、秩序井然、祥和安定。
(二)道德教化功能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通过对人性的观察和分析,分别提出了“性善论”和“性恶论”。无论对人性怎样判断,绝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人是可以教化、感化、改造、再塑的。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始终坚持治国应要善于使用“德”“刑”二柄,做到“德主刑辅”,治理民众要善于运用教和刑,要做到“先教后刑”,坚决反对“不教而杀”。他们对统治者提出了一系列“德教”的基本要求:对自己要“严以律己”。周公曾提出“明德”,即自我克制,勤于政事,力戒荒淫,以德服民。孔子主张统治者要带头“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4}。对待百姓要宽以待民,周公认为“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孔子认为,人生来便有相似的本性,君子与小人是后天形成的。可以通过礼仪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荀子认为,虽然人有恶的一面,但是,可以通过礼义教育,“化性起伪”,“涂之人可以为禹”。他们认为,德教完全可以防止人的恶性发作,具有“以德去刑”之功能,这种用道德教育、引导、感化的解决纷争的思路和做法,是中国古代预防和解决纷争的有效手段。
(三)定纷止争功能
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都是希望建立一种不争无讼、秩序井然的社会,但是,事实上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纠纷。在预防和解决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时,以儒家为主要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力主发挥礼治、德治和人治的综合作用。礼治,是对人们社会关系进行提前预设的规制,它根据每一个人在家庭、社会的角色和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人人知道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位置及行为规范。德治,是对人们言行进行积极引导、宣教、感化和指引,使社会成员不断提升修炼自身的道德伦理水平。人治,是靠君主和大臣以及各级官吏,依照礼法的要求,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统治人民。在礼治、德治和人治多重作用之下,在国家司法参与和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努力下,一般的纠纷争端都能得到解决。
(四)及时有效功能
受儒家忠君爱民思想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对执掌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吏都有严格管理制度。他们通过国家的基本律典和专门的行政法典,详细地规定了官吏选任、考核、赏罚、升降等制度。作为兼行国家司法权力救济的各级行政机关对于狱讼案件,有着明确的审理裁判的限期,不允许拒不受理、受而不审、审而不决。例如,在魏晋时,为了畅通民众申冤,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在朝堂之外设一登闻鼓,有冤情者可击鼓喊冤,将冤情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说,此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15}。宋代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宋太祖明确规定大理寺断案,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16}。作为体现民间自力救济方式的各种调解组织或人员,始终是中国古代解决民事纠纷的主力,国家对此予与承认或默许。民间调解主要由德高望重的长老或族长主持,在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下,家族之间、村落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由家长或长老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权威性、信服力和成功率高等特点。例如,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主张“明刑弼教”,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大量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基层组织,大明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礼”{17}。清代时基层组织不再享有法定调解权力,但是,民间调解依然活跃,作用突出。无论是官方调处还是民间调处,这种调解对案件、纠纷的解决易成功、见效快。这种便利民间调解机制不仅分流了众多纠纷案件,减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负担,而且方便了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家族、邻里之间的和睦。
三、传统法文化对构建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启示
尽管我国很早就创造了和谐文化,建立过完善的民间调解制度,但是,我国进入近现代社会后,曾在很长时间内对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持否定批判态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在尊重历史、尊重客观规律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我国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都不能彻底抛弃传统、割裂历史,相反,在建构任何一种制度时必须要客观审视国情、民情等本土资源。面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现有的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现状,建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提到议事日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以下简称ADR)。ADR起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18}。中国虽未最先提出ADR的概念,但是,在解决各种争端方面也存在着类似西方ADR的制度,如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制度{19}。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安定,我们有必要发掘本土法文化,整合现有制度资源,借鉴国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经验,构建中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对当下我国健全ADR机制的有益元素主要有五个。
(一)“和谐”理念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核心价值
中文“和谐”一词蕴含着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和睦之意。“和谐”是人类在文明进化过程中一个不懈地追求社会发展目标。中国是世界上和谐文化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和谐”一词基本内涵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地丰富发展。中国古代“和谐”指的是维系纲常秩序,实现各等级利益最大化,公正处理各种矛盾,力求社会安定祥和的一种状态。中国近代思想家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实现中国独立、富强、民主的社会。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组成的社会{20}。在中国和谐观念的进化中,我们可以看见,“和谐”最基本内涵就是社会各种关系和利益和睦共存、共荣、共兴。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矛盾纠纷总是不可避免的,在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中应该依循什么理念则各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多以“自由”和“人权”为解决纠纷的理念,我国则以“和谐”为解决纷争的理念。笔者认为,“和谐”的理念最符合也最贴近ADR制度本质要求,因为,ADR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人们化解纷争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手段,其主要功能是尽量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求双赢的解决纷争目的,修复受破坏的社会和个人关系,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在共同接受相同规则调整基础上,各有其所有、各得其所得、各行其所为,各言其所说的和谐秩序之中。因此,笔者坚持认为,和谐理念不仅是指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基本观念,而且也应该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核心价值。
(二)以民为本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社会基础
“以民为本”是儒家继承周公“敬天保民”思想而形成的一种主张。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君主制,但是,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始终告诫君主要时刻“以民为本”,圣明的君主要爱民、体民、惠民、知民、重民,要与民同呼吸共患难。作为直接参与帮助人民解忧排难的ADR,应该从中国悠久的民本思想中,提炼出关心人民疾苦、关注人民需求、解决人民困难、尊重民心民意等精粹精神。ADR实际上是人民通过自我探求、依靠自力救济解决彼此纠纷的民间机制。在建全我国的ADR机制时,我们应该正视我们原有民本思想资源,并将民本思想与当下我国所提倡的“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相衔接,将其作为健全各种调解机构的社会基础。
(三)重视德教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道德基础
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德教”。继周公提出“明德慎罚”要求后,孔子又主张“以德治国”。儒家成为正统法律思想后,提出了治国应该“以德服人”、“以德去刑”、“以德息争”。“德治”成为我国古代治国中,最具感召力、劝说力、信服力的道德力量。我们也看到,在我国两千多年历史上,统治者率先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他们清醒地知道“身正令行”和“上行下效”,政治样板行为力量是巨大的,为此,统治者严格按照纲常要求约束自己、衡量下属。在中国一些有名的皇帝本身就是道德的楷模和以德治国成功实践者,如汉武帝、唐太宗、明太祖、康熙等。除此,在民间调解机构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乡绅长老,本身也是公认的具备贤德、威望和经验的人。他们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断地宣讲伦理道德准则,不仅及时化解了纠纷,而且能预防新纷争的发生。在构建我国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该首先注重提高提供解决争端服务主体的自身道德水平,然后,再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持续的道德教育、感化、引导。使纠纷在道德层面就逐渐得到消解、减轻。
(四)实现公正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价值取向
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追求。如何在解决争端纠纷时实现公平正义,儒家认为,公平正义与纲常秩序密切相关,凡事按照礼治纲常秩序标准解决纠纷就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反之,就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该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政治、社会和家庭秩序都强调君臣有别、尊卑有差、贵贱有等、男女有异,因此,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解决纠纷都不会实现近代意义的“公平正义”。但是,在中国古代也存在“天理”“公道”的观念,无论是作为国家官吏司法机关审判者还是作为私力救济的民间调处者,都不能背离民众所认可的“天理”和“公道”,这是事实上解决争端的结果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的原因或尺度。对于“公道自在人心”、“天理不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等中国传统文化凝练出来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凡是从事解决争端的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并在解决争端中认真地加以研究参考,ADR的运作应该充分地考虑符合公正精神的民心、民意、民情。
(五)务求便民是构建中国ADR机制的效率追求
中国古代自然地理和人口国情的特点是地广、人多、交通不便。在解决民事争端、轻微刑事案件时,民间调解组织就成为最快捷最便利的解决纠纷的机构或个人。来自于民间的调解人员、拥有家长权的家长以及德高望重的族长或长老,他们对所生活的圈子极为熟悉、对乡规民约惯例最为了解,因此,民间调解组织或个人能够及时介入纠纷,解决纠纷。其所作的调解对当事人是较容易接受的,对其他人则是一次生动的民间自我解决纠纷的教育。由于民事纠纷争议的标的额不大,纠纷内容琐碎、当事人对纠纷利益主张不同等原因,民间调解机制可以随时发挥在第一时间到第一线进行调处的优势。这样就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积累,也就有效地防止了争端向极端化发展。我国在健全ADR机制中,应该将“充分、及时、有效、快捷、便民”作为其工作效率的一种追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之际,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我国有着悠久的丰富和谐文化和调处纷争的经验,在构建中国ADR的时候,我们既要借鉴世界ADR的成熟经验又要继承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因素,使我国当代的ADR机制能够体现出历史传统法文化延续和与时俱进创新相结合,从而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简介】
张锐智,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张晋藩先生概括了中华法制文明历史传统有九方面: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法治国,法为权衡;罪刑法定,援法断罪;家族本位,伦理人法;权法冲突,法吏互补;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援法生例,以例辅法;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统一释法,律学兴起。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张中秋认为,中国法律文化特征有七个:集团本位法;公法文化属性;法律伦理化;法体系封闭性;律学的学术传统;人治的法精神;无讼的法文化价值取向。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 -4页。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中国古代文明特点是:天子居于一个和谐的存在等级和名分的社会秩序之巅,并以德治国;儒家思想被奉为经典教义;家庭制度支配着个人;恪守职责高于享受权利;道德行为准则凌驾于人的情欲、物质利益和法律条文之上。参见[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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