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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孙新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版开设“案例精析”栏目,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法官对案件的精辟阐释,我们可以窥见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所蕴涵的法理。敬请读者关注。
    案情简介
  尹某的上海公司与王某等共同投资设立济南东华美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公司),东华公司承包经营济南现代美家居建材商城有限公司(下称家居公司)租赁的山东现代家电市场。后尹某的上海公司转股给王某,并于2007年6月1日,尹某与王某对2004年以来的双方往来账目进行结算,确认王某欠尹某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等,合计人民币1232098.04元。同日,尹某作为债权人、王某作为债务人、东华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还款金额为1232098.04元,王某于2008年1月31日前还清;担保人东华公司负连带担保责任,逾期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王某于2007年6月至8月间共归还尹某35万元。
  同年9月29日,家居公司、东华公司、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家电公司)三方签订解约协议书(下称解约书),约定由家电公司对东华公司的前期所投入的股本金予以补偿,并由审计单位对东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定补偿金额。同年11月22日,家居公司作为还款人、家电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下称还款计划),约定根据审计结果及解约书,家居公司需返还尹某821689.64元,分期在2008年4月31日前还清。
  2008年9月12日,王某向尹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家居公司还款计划的款项由王某负责催讨,并保证在2009年5月31日前把全部欠款催讨支付给尹某,如催讨未果则由王某用现金支付给尹某。
  因家居公司未履行还款计划,王某代理尹某于2008年9月1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家居公司,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家居公司支付尹某821689.64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尹某因债权无法实现,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882098.04元并按每天千分之一标准承担违约金。
  诉争焦点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一是债务加入与免责债务转移的区分与适用;二是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还能否就同一债权起诉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承担债务,即形成数份生效判决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应支付尹某人民币60408.4元,并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尹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解约书及还款协议书明确由家居公司向尹某履行债务,属涉他条款。尹某据此有权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此已由山东法院判决给予确认;其次,尹某始终未放弃对王某的原债权,并有王某向尹某出具的保证书佐证,鉴于权利放弃需要明示,未经声明放弃不被剥夺;山东法院判决固然确认了尹某权利,但没有法律规定为此即构成王某对尹某免责的债务转移。因此尹某对王某的原债权依法应予保护;第三,还款计划构成债务加入,与王某的原债务形成并存债务关系。依法并存债务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王某应对尹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山东法院判决金额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超出部分承担单独清偿责任);第四,鉴于本案对王某应判之债(大部分)与山东判决已判之债并存,为防止超额享受双份判决权利的不当得利,法院对尹某的书面声明予以确认。
  判案分析
  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意味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消灭,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全部实现,即可主张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本案判决与山东法院判决在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上也均不相同,故不属于一案两诉的情形。由此可见,结论是肯定的,即: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同一债权起诉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承担债务,即一债权得以形成数份生效判决书。
  但是,由此在司法实务产生一个难题,即同一债权存在数份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债权人重复、超额实现债权的情况出现。本案中鉴于821689.64元并存债务的最终责任人是家居公司的客观情况,二审判决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该判决让我们看到的:一是游刃有余遵循并适用了法律,有效避免两份法律文书在判决与执行上的法律冲突;二是符合当事人处理自身债权债务意思表示的本意;三是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尹某的权利(曾有观点认为,尹某要获得本判决支持,即应放弃山东法院判决的权益,司法实践确有诸多这样案例);四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债务人王某的应有权益(依照尹某放弃山东法院判决权益的观点,王某履行本案债务后即无救济途径)。该判决是一项债权已经异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而再次判决其他相关债务人承担债务,依法债务承担而又未发生判决与执行冲突的典型案例。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值得借鉴。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本期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编写人:卢进孙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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