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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尤要好品行 --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日期:2010-08-19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律师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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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司法考试是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必要条件,而要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还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且要求品行良好。 

  “品行良好”成为律师准入门槛,这几乎没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甚至可能在很多人的心中,连个装饰的角色都轮不上。这并不是因为想要成为律师的有志之士都对自己的“品行良好”抱有绝对的信心,只是相对而言,通过司法考试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硬”指标,而“品行良好”在实践中却往往虚置。因为品行是否“良好”,似乎不好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进行评价与量化。于是,大家将目光聚焦于要求严苛的司法考试上了。

  这样的反差,是有违立法者良苦用心的。基于对立法的完善,也基于对实践的反思与考量,近日,全国律协全面修订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创造性地建立了律师行业准入的品行审查标准和工作机制,填补了律师准入制度中品行审查的空白。看来,行业组织下足了决心,对律师的品行“要从娃娃抓起”,要先买“品德票”再上“执业车”,而不是待问题一个个冒出来,再“摁下葫芦浮起瓢”,被动出击去“救火”。

  如果觉得这一举动有点另类,那大概多少冤枉了行业组织。要知道,全国律协也是从我国律师业的实际出发,并放眼世界再郑重行事的。可以说,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进行严格要求,并非我国新近的创举,而是一条普世的标准。在英国,要求律师“性格良好”,在美国,则要求律师“人格高尚”,在德国,要求律师“品格良好”,而意大利更是苛刻,要求律师“人品高尚,堪称楷模”。其实不难理解,各国都把法律视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不容品行不端者做吞噬这道防线的“白蚁”。


 

  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是走向司法工作的必经之路,考核标准极为严格。由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为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毕业生的道德状况决定了学院在全美院校的排名。因此,品德考核在法学院招生时就启动了,并且自入学伊始,就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这一切都在全美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学生毕业后,由律师协会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考核,决定其是否有资格进入司法职业,具体包括:学生受教育的情况;是否有被逮捕的记录;是否有偷、漏税的情况;如有工作经历,受雇佣的老板对其评价;法学教授的评价;推荐信上的综合评价。所有评价始终围绕事实调查进行,而不做空洞抽象的评论。

  在澳大利亚,必须经过7年的学习和培训,才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执照。在品行方面,不只是要求没有犯罪记录,还要求没有与不诚实有关的任何情况。比如,在大学没有剽窃过别人的文章,没有未交的交通罚款等等。当然,有一些轻微的违规,如超速驾车并无大碍,但如果乘公交车不买票,就是品德有问题了。

  反观我国,在司法考试的组织与律师资格的授予上,更多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起主导作用。而司法行政部门并不侧重于事先进行品行评价和监督,而仅在事后进行管理或追究。从进入门槛上看,参加司法考试者也并不以法学院毕业生为限。可以说,正是我国太过于宽泛的进入程序和准入门槛,导致了目前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

  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进入律师队伍者同样需要品行良好,但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具体的品行审查标准和程序,此条规定也一直难免流于形式,以至于一些品行上有污点,甚至于从其他行业被动辞职的人员,都进入了律师队伍。这些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的还做出了一些有悖于基本职业道德的事情:或自称包打官司,或私自收受当事人钱物,或充当司法腐败的中介人,为无理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这些个别的“品行问题人士”,使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法律是公民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律师就是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的重要“帮手”。试想,如果连这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力量都缺乏诚信,不讲公平与信用,那么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石就会发生动摇,甚至会出现司法信任危机。

  在对律师的品行评价上,靠学校把关,其积极性不足;靠律师事务所推动,其权威性不够。而加大各地律协的作用,设定务实的品行评定机制,加强律师自身的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为社会正义真正设立一道坚实的防线,是更为可行的模式。

  全国律协此举,就是意在建立一道屏障,从程序上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也希望通过严格的准入“门槛”和品德要求,来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虽然律师职业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律师群体是由众多具有个性化差异的单个律师所组成的。如果放任自流,少数律师的不齿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律师职业品行美感将丧失殆尽,大部分律师也会因此身心不畅。既然从事律师这一行业,大部分的从业者都会珍惜职业的身份荣誉。从这一角度上说,律师业要长期健康发展,要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广大律师必须恪守职业伦理,做一个纯粹的律师。

  律师职业伦理一旦成为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宣言,就必须具有执行力,与法律无异。这就是律师职业身份荣誉的代价,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个别律师如果不想承受职业伦理之责,完全可以自由退出,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职业。

  品行审查不仅是新入行人员的准入条件,对已执业的律师也是一种积极引导。在与部分律师的交流之中,大家更为关注的是,品行审查标准确立之后,如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做到公平、公正与不走样。对于这一律师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做法,需要的是全体律师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各地律协的严格执行。

  在此,我们期待品行审查标准的严格落实,更期待中国律师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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