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完善
发布日期:2012-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关键词】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三大成就之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称,并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命题的提出,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过程的客观总结,又是具有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范畴提炼。然而,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抓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范畴,是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在总结90年来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是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大政方针和目标任务的重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范畴的提出,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后,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再次重大丰富和拓展。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备了宏大方向、理论形态和制度形态,呈现为系统完备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约束社会主体的活动提供了规则体系,有助于引导形成社会活动的秩序,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系统内部的关联与互动提供了制度框架,有助于实现社会系统良性运行,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资源配置和行为准则,消除了不确定性,降低了合作成本,形成了稳定预期,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活力、促进主体间合作,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
制度的确立难能可贵,制度的完善更是任重道远。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问题。这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及其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联系。必须抓住核心,持续科学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载体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构成的一系列行为规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系统也包括上述内容,而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载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表达和文本形式
社会主义制度内容根据其地位层次和相互联系,可以划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各个层面制度确立的过程首先表现为立法过程。截至2011年3月,由239件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在宪法统帅下,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体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
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底首次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7年首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被首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提出“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在正式制度快步推进、制度文本加紧制定的同时,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文化的相继构建并持续推广,不仅树立了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亦增强了社会成员对法的主观认同与信赖。上述内容,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层面。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系列观念的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把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抓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有法可依格局的出现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入了一个更高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梳理和法治精神的弘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意识基础和观念条件。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索,认识上持续深入。
(一)把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原则和功能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
其一,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方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亦是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主流价值的重新定位和不懈追求;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法自身首要的伦理价值,亦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即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从历史和各国发展情况看,公平正义主要是通过民主立法体现,经由严格实施法律的路径来实现。可见,法治的必要性、正当性和相较于其他治理方式的优越性都取决于法治中公平正义的含量。因此,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良法为治作为规则治理的第一环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依法逐步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其二,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而且是从五四宪法的“法律上人人平等”,到八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继而直至今日一以贯之的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一切法外特权,应将这样的原则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同时,在社会转型时期,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外,还要通过适度的能动司法、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平等的物质条件的保障和创造等措施,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的事实上的平等。
其三,必须牢牢锚定释放制度优越性的功能定位。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将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或优越性详述为五个方面: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上述五个方面,涵盖了主体激励、发展推动、价值追求、紧急应对和团结稳定五项功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定位,也是制度优越性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以上述功能充分发挥为己任,寻求充分释放制度优越性的途径和方法。
(二)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点
其一,充分认识党的关键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在“七一”重要讲话中通过回顾90年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进一步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设计者和推动者。从基本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形成,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到弘扬法治精神……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在领导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上一直是勇于探索、深入思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党的领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更是新阶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
其二,继续坚持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模式。在肯定30多年来我党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时,讲话明确了党的执政准则、领导方式、机制保障;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指出了党依法执政这一基本准则;党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方式;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党依法执政的制度保障。上述三者构成了党过去努力开创、未来应该继续坚持的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正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三,有效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一要明确党的功能定位,即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作用凸显在领导能力上。二要提升党的领导效能,必须通过各种学习和实践、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藉由上述,并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三)把探索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有效实施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其一,充分认识我国目前的制度存在自我完善的空间。胡锦涛总书记此前和本次讲话中都多次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论述,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理性选择的产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制度积极建构与自生自发相结合的产物。充分认识制度的自我完善的可能性,要求我们明确重点、找准突破口,才能有所作为、事半功倍。
其二,深刻认识制度自我完善的规律。推进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准确把握制度建构和运行规律。一要符合我国国情,立足本土法治资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研究我国的历史、文化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二要顺应时代潮流,认真研究和探索境外有益的法治建构经验和文明成果,注重其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和要素,在认真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加以借鉴。
其三,积极探索制度自我完善的机制。推进制度自我完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通过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实际调研,想办法动脑筋,寻求制度的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第二,通过宏观鸟瞰和微观考察,构筑制度有效实施的大局“势能”和个体“动力”,顺势借力,实现制度的有效实施与自我完善。第三,更加重视程序法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实体规范很难定型化,且很难及时跟进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制定优良的程序规范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而且可以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不失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首选方案。
【作者简介】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