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对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的新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密切配合,及时出台改革措施,共同推进。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同时,由于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改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总的看,政法机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中,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更好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体现、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增强、社会大局更加和谐稳定。本文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改革、完善三个方面进行粗浅论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仲裁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司法制度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制度,它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座谈时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1】下面从四个方面论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本质上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政治上的党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没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司法工作便难以顺利开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工作机制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区别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要求配置各项司法权力,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和狱政管理工作。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保障。
(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本质的人民性、政治上的党性、工作机制上的互相配合和制约、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超越了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阶级局限和历史局限,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1、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中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制度是有相当的区别的,这在司法是否独立于行政这一点上体现得尤为突出。2、法官独立与审判委员会。中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非法官的审判独立,其中一个很能说明这一解释的司法现象是,法官在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作出裁判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原则上应当服从。3、法官的选任与法官资格考试。所谓司法制度改革,说到根本上,最主要的还是关于人的制度的改革,因为保障相关制度得以执行的人的制度得不到有力的充实的话,其他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机能,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4、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司法改革的全面性。由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从基层开始,因此,改革显现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特点,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就变革什么问题,但缺少对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的思考,由此使得问题的解决不彻底,总是处在治标不治本的状态中,或者是解决了老问题,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引申制度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自然会涉及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的话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不仅仅涉及到改革的对象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关系到改革是否能够深入乃至最终能否取得预期的效用的问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所涉及的主要是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问题,但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改革中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比如,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就必须注重法律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这就涉及到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问题;要减轻某项司法制度的负担,就应当注重开辟或者利用与该项司法制度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制度,这就涉及到司法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要变革现行的司法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就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作变革;等等。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时应当认识到的。
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经验:
第一,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主要表现在: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来,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着力解决多头申诉和重复申诉的问题,努力提高再审工作的效率;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在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实行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管理,及时提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的建议,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结论。实践证明,我们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第三,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判决与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可以说,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十六字方针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民事审判理论。
第四,坚持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的行政审判原则,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200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号和第2号有关行政诉讼的两部重要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认为这两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精神以及司法机关谋求审判独立与公正的努力,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五,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分权制约、规范执行、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相统一,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几乎是大包大揽,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即使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情况或者线索,法院也必须主动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拘留被执行人。在这种传统的执行工作模式中,申请执行人游离于执行程序外,不承担任何风险。主要弊端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的行为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超职权的执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超职权执行增加了人民法院承担执行错误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规则的原则要求统一、透明、非歧视性,这样必然要求民事执行程序独立、公平、公开、平等。
第六,坚持平等、便利、有序相统一,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使贫困者打得起官司,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第七,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是完善再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维护既判力和再审纠错的冲突中不断探索,总结出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验: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第八,坚持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抓审判、突出重点抓基层、围绕公正抓队伍”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第九,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源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三种权力,这些权力各有自己的基本属性和运行规则,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这已成为现代国家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式。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规律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其中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这一重大决断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课题。【2】
第十,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是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说,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几年,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之一。【3】
以上10条,是人民法院发展与进步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这些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必然结论。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党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为今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继续发展与进步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
(一)是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讯问嫌疑人时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二)是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进展。例如,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平稳,刑事发案稳中有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
(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设置了11220个固定巡回审判点,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边远地区当事人的诉讼。
(四)是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全国每年约减收诉讼费80亿元。新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中央政法机关发布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范围。全国法院在降低诉讼费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仅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就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采取这些举措,较好地缓解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和打官司难的问题。这对全国人民尤其是贫困人家来说,无疑是一件欢欣鼓舞的大好事。
(五)是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党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把政治上强、熟悉业务、作风务实、实绩突出的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政法领导岗位。
(六)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保障。司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保证,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为了更好地保障县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级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与中央政法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制定县级政法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凡地方财政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由省级和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4】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从多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四、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了一般司法理念与中国具体国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因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二)是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三个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坚持“三个至上”,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
(三)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紧密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四)是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努力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人民法院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考验。我们必须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5】我们必须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
(五)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许多方面不够科学合理,带来司法机关内部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配置的不合理,关系不顺、运作不畅,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削弱了司法权的公信力。应在改革中整合国家权利资源和司法资源,科学划分权力配置,实现权力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
(六)要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这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监督机制。司法依法独立,这种独立是监督制约中的独立,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的为所欲为。应加强党委政法委专门履行党管司法的职能,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把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和有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司法权的被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制定专门党内监督司法人员的条例,使党的监督有规制可依。
2、健全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弹劾司法人员法和弹劾程序,一旦出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违纪、不廉洁等情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对司法人员的弹劾,纯洁司法队伍,确保诉讼案件审理的公正。
3、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重新界定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类诉讼从起诉到审判程序进行乃至案件执行等各个阶段都有权介入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将国家权力严格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下,防止滥用司法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4、明确当事人的监督权利。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监督制度。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把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有力地防止司法人员的专横和擅断。从监督程序上实现不同渠道、不同手段、不同方式的衔接配合。明确界定监督主体各自的权限、方式、手段等,实现司法监督的全面性、严肃性、有效性。【6】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无论是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索贿受贿,还是刑讯逼供、私放罪犯等,都是对国家司法权利的侵害。因此,我们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五、结束语
当前,我们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全面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要把法官队伍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高度重视法官司法廉政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并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并开创新的局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统一起来,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以新的成效和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综上所述,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根本性措施,是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和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正确选择,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注释:
1、谢鹏程著:《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体现在何处》,载//www.yfzs.gov.cn/,于2008年5月10日访问。
2、徐景和著:《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载《人民日报》 2003年03月19日第十四版。
3、肖扬著:《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法e网》,于2008年5月10日访问。
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著:《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载《经济日报》2007年09月22日,第四版。
5、陈永辉著:《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工作要在五方面做到与时俱进》,载http://news.QQ.com,于2008年5月10日访问。
6、马勇霞著:《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思考》,载www.cntheory.com,gf 2008年5月10日访问。
作者:黄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