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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杜凯律师
刑事案件量刑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杜凯律师   15389605166    18291326060


【引言】
司法实践中盗窃、抢劫、抢夺、强奸等案件时有发生,虽然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刑法》中有相关法律规定,如犯了盗窃罪,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各地判决的量刑差别很大,如同样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广州判决6年,在陕西可能判决4年,所以国家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调节各地案件,使其同类案件的量刑规范化。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量刑步骤,改变了“估堆式”量刑方法,引入了分步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
明确量刑步骤,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要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关键是要正确理解什么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是什么。
量刑步骤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基准刑
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以外,以法定刑为基准刑。
3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4、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5、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6、从宽处罚限定原则
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或具备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外,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40%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法定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未成年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影响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决定从轻幅度。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的大小、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卫行为或被避险情况危害性程度等因素,确定从宽幅度。
1)轻微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一般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严重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轻微过当或一般过当,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于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2)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90%
2)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3)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8、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6)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7)对于胁从犯,可根据犯罪性质、被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9、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以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
10、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重大立功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基准刑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当减少本条规定的从宽幅度。
(二)酌定量刑情节
12、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4、对于退脏、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脏、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脏、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脏、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脏、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部分退脏退赔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脏款脏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脏款、脏物,一般不予从轻;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脏、退赔的,仅对退脏、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5)主动退脏、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15、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18、对于犯罪时年满70周岁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19、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0、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1、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的,适用前款规定幅度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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