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责任在哪方?
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届满。合同到期后,甲乙之间并未续签合同,甲一直在乙处工作至2009年12月,2010年1月甲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乙向甲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乙主张乙已尽通知义务,是甲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致,并提供了其已尽通知义务的通知文件等。甲认为是乙事后伪造的通知,不予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对于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对劳动者提示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就可免责?还是无条件将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观点:用人单位应对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条件负责。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此义务。如果在一个月内或合同期届满时劳动者拒签或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