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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如何办理手续-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专栏
北京著名离婚专业律师赵``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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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泛利大厦6层。



一、办理机构和时间。
  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和收费。
  期限为一个月。但一般来说,如果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通常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标准为:40元/人。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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