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管辖
发布日期:2012-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条:《民诉法》第 19、20、21 条,《民诉意见》第 1、2 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有权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一审的中级法院在不 断的增多;
(2)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5)商标纠纷案件;
(6)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法院可对部分的涉外案件、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性标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条:《民诉法》第 22 条,《民诉意见》第 4、5、7 条
1、对公民而言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 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 1 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 1 年的,由其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而言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法条:《民诉意见》第 8 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情形法条:《民诉法》第 23 条,《民诉意见》第 12 条、第 9 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法条:《民诉法》第 24、29 条,《合同法》第 61、62 条,《民诉意见》第 18、28、29 条 两点技巧:(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其他七类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2)案件密切联系地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有管辖权。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不能补充协议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
法条:《民诉法》第 34、244 条 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法条:《民诉法》第 25、242 条,《民诉意见》第 24 条国内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 约定。(3)只能约定第一审的管辖法院。(4)可约定的管辖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 的协议无效。(6)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移送管辖
法条:《民诉法》第36、35 条
1、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3)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
(1)移送管辖只能一次。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管辖权转移
法条:《民诉法》第39 条,《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4、5 条
1、向下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 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2、主动向上转移
3、被动向上转移
八、管辖权异议
法条:《民诉法》第38 条、第140 条第 2 款,《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3 条,《合同法解释(一)》第30 条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诉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通常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 定。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于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 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 10 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 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 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