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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查人员资格确认(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企业核查人员资格确认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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