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