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保单
带病保单遭拒赔惹争议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癌症患者术后投保,保险公司一路“绿灯”;投保人病故后,保险公司却“翻脸”拒赔。最近,在河南鹤壁市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面对20多万保额和红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认为对方欺诈。那么这“带病的保单”是怎么产生的呢?孰对孰错,法院如何裁定?
2005年7月,鹤壁市的高强(化名)因患食管癌入住安阳市肿瘤医院,并于当年8月病情好转下出院。在此之后,一个在当地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亲戚向高某介绍了一份保险。
高强的女儿高女士:一般买保险都是亲戚拉或者朋友拉,介绍的,之前做过手术,说过,知道。保险的人说,保险公司来人,体检体检再说吧,要是体检过了关,就没事。
随后,被保险人高强,按照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要求做了体检和复检。2006年5月17日,高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妻子张女士为受益人,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初始基本保额为20万元。2010年12月30日,被保险人高强因癌身故,妻子张女士立即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高女士:当时还没有入棺呢,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叫他派人过来照相,俺等了一天一夜,他也不来。最后他去安阳肿瘤医院调查俺爸的病例来,就说,你带病投保了,你骗保。又下了拒赔通知书。
这时双方产生了争执,一方张女士认为,被保人已经提前告知病情,并且当时体检均合格,并已缴纳保费5年,应该理赔;另一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决定不予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属于自己的保险金及红利共计21万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张女士2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近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履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也是本案子的主审官武文英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投保人亲戚,应该知道高强患病并做手术这一事实。更富戏剧性的是,法官在查阅相关证据时发现,高强在填写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时,对其中本应属于妇女检查的五项内容也进行了填涂,并在填写是否接受外科手术时予以否定答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的医院的检查医师还在该告知栏上签名。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小学文化的高强讲明保险内容。
武文英:因为投保人在填写健康告知栏的时候,将妇女栏目有没有什么乳腺疾病这一类的都划了对勾了,从这里也可以推断出,当时投保人对哪些情况能够投保,哪些情况不能投保这些不明知。
本来图保障买的保险,变得让人更不省心。一位业内人士说,近些年,虽然保险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保险人员的从业素质却是参差不齐。
业内人士:保险公司毕竟他的进入门槛太低了,很多人,个人的那种素质不是太高。只管我眼前拉的业务越多,我的收入可能越高,但是后期,明年怎么样,我就不管了。
武文英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武文英:这几年,保险合同类的案件确实不少。也有一部分业务员,为了拉保险,提佣金,我不管你如实告知不告知,只要你签了合同,将来理赔的事都不管我事。
“带病保单”引出的荒诞和尴尬,折射的其实是保险业无序和诚信的缺失。“承保理赔两张脸,营销骗子满街转”。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经直言不讳保险业的弊病。虽然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一起个案不足以撼动保险业的常年累积的弊病。今年保监会的工作重点就是做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为消费者撑起一把保护伞。希望,这把伞能够实实在在的为消费者遮风挡雨。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