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9(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股权确认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9(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某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 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