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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0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当前,随着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保障任务日趋变得繁重,其法警职能作用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基层法院必须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使用,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同时还给基层法院警队注入了新鲜血液,而且也解决了警力管理不力等问题。笔者就基层法院如何建立、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考评考核、进出机制谈几点看法,以期望全国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使用突破瓶颈步入新的发展轨道。

  一、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实现对司法警察的动态管理。长期以来,司法警察的管理完全套用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能上不能下,好进不好出,不适合做法警工作的人长期滞留法警队伍,严重影响法警队伍的质量,影响法警职能的履行。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能够有效的规范法警的行为,约束法警的工作和职能履行,将法警置于动态的管理模式之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期内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可视情随时解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警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其解除合同。法警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法警工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这种管理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法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法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有利于法警职能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加强法警队伍建设。

  二是有利于循环警力补充的新鲜血液。当前,全省绝大多数法院超编,但与繁重的审判任务相比,人力仍然短缺。一些法院无奈,便用诉讼费开支雇用了一些临时工。如前所述,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给管理带来许多困难。比如,雇用临时法警,经费无来源,执法无身份,管理无规章,去留的随意性较大。这种权宜之计既满足不了眼前,更管不了长远。而用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和书记员,既解决了人员来源、经费保障问题,也解决了雇用临时工带来的种种弊端,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聘任制法警招聘的使用,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同时还给基层法警队注入了新的血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他们在值庭押解、看管、送达、协助执行及执行死刑任务中已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考评机制的科学性

  一是严格执行考录程序。法院对部分法警的聘任制度,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聘任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培训,真正把政治思想强、文化素质高、能胜任法警工作的人挑选到法警队伍。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首先是择优原则。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招录工作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制定招录方案。2、发布招录信息和报名。3、笔试。4、体能测试。5、面试。6、体检、政审和公示。7、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二是建立健全法警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聘任制法警以及其他法警都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有制度可落实。聘任制司法警察也要严格遵守省高院的“五条禁令”,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是实施经常化、规范化的训练工作,提高专业素质。对新上岗的法警训练,训练的重点应放在使他们掌握法警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上,以解决执勤操作动作、执勤方法和处置执勤中遇到的问题。法警队应根据训练大纲,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人员和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在训练内容方面,由于法警训练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文化知识、业务技能等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内容应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法警的训练,规范专业技能,提高法队伍规范化程度。

  三、提高聘任制司法警察科学管理的高效性

  一是严格人员管理。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聘用制司法警察有权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二是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要不断增强聘任制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树牢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时时处处做到自盛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政教育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事件报道的形式对聘任制法警进行警示教育,真正触动思想,筑起思想道德及党纪国法的防线,使他们健康成长。

  三是加强训练保障。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

  四、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后顾之忧的长效性

  一是充分实现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待遇。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是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核心问题,也是聘任制司法警察能否长期自愿从事法警工作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制司法警察评定警衔,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二是严格执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用人制度。在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有获得立功受奖、评比先进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连续三年考核评为优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在法院有招考公务员指标时,聘任制司法警察应有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招收的权利。对在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警察有表现不力的,应予解聘:(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应聘任制法警工作的;(三)本人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四)聘用法院因压缩编制无法调整安排的;(五)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六)严重违反纪律或法院规章制度的;(七)受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出现其他不应继续聘用的情况。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的编制,由所在法院留作重新聘用法警专用。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既可在所在法院另行安排工作,也可以回到社会上重新安置,聘用期间的待遇不再保留。而使用临时聘用警,一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当临时聘用警出现了诸如因公伤残、牺牲等情况后,善后工作无章可循,人民法院将面对很多无法解决的后遗症。




【作者简介】
丁玉俊,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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