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度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1-11-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聘任制度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建设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需要,既解决法警队伍人员老化和警员紧缺的形状,又不受审判机关人员编制的限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提供了依据和方向,各级人民法院把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足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就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聘任制法警聘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年龄达到35周岁一般不再续聘。”这一规定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警察职业的年龄上限。聘任制法警是与法院基于签订聘任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中有聘任期限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履行聘任合同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解除被聘法警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聘任制法警队伍人员流动性较大,直接影响聘任制法警队伍的稳定。
2、工资待遇不统一问题。聘任制法警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和依法完成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与正式法警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聘任制法警的工资待遇有的从当地政府财政申请拨款支付,有的是法院自筹经费支付。经济发达的地区,支付的待遇相对较高,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支付的待遇就较低。部分法院有的是聘任制法警(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法警(合同制),在待遇上不尽相同,聘任制法警与正式法警不同工同酬,普遍存在。使得这部分人员不够安心,致使人才难留、骨干难保,管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警务保障能力。
3、聘任制法警在进人渠道上不统一问题。各级法院在推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及单位的经费情况,提出的招考范围不一样,有的法院招考范围面向全国,有的面向全省,有的面向市(县),提出的报名对象也不一样,有的法院只招考退伍军人或武警战士,有的只局限于应届高中以上毕业生。经济条件好的法院,招聘任制司法警察时,选择范围宽,标准要求高,招进来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而经济条件不好的法院,选择范围较小,标准要求较低,招进来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造成聘任制法警来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完善司法警察聘用制度的建议
1、提高聘任制法警的准入门槛。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警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担负的是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工作,必要时需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解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必须把好进人关,所招录的法警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水平,最好从警察学校或者具有大专以上法律水平的人员中招录,把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的人员吸纳进来,以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尽快适应法警工作。
2、妥善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要消除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稳定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人民法院对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同期满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对工作特别优秀的或年龄满限的,根据年限一次性发给退警费,免除其在退警后一段时间因找不到工作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局面。
3、励精图志,坚持“政治建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加强聘用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确保聘任制司法警察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确保聘任制法警政治合格。要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言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聘任司法警察要进行教育和处罚,必要时解除其聘用合同。使法警队伍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高昂的士气。
【作者简介】
经童金,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