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田xx,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xxxxxxx
被告:袁xx,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xxxxxxxxx
被告: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
诉讼请求:
⒈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472元(以下币种相同)
2. 判令第三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沪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与东胜路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瓶车相撞,发生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次日,原告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经4次治疗,主治医生前后建议休息共计25天。
经查,事故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且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