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经国家授权经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已抵押的房屋,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出租人还须提交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军产房屋,还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备案通知上加盖登记备案章,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备案的,制发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fdc.gov.cn
《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样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