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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发布日期:2012-02-11    作者:110网律师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 案例:刘琼与王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五年前开始在一起生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1年10月23日,王柱在打工过程中受伤死亡。相关工伤赔偿费用30多万赔偿到位后,王柱的父母、子女及一起共同生活的刘琼芬因为对这笔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这笔赔偿款是抚恤金,是单位给予王柱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补偿,不属于王柱的生前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该财产也不属于遗嘱处分的范围,因此,认定为此案不是遗产继承纠纷。
■ 马培杰律师观点:
1、刘琼的继承权是否被剥夺?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律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产生,本案中,刘琼与王柱于五年前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虽然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但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加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1994年2月1日以后不认可事实婚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因此,刘琼不享有对王柱遗产的继承权。
2、30多万赔偿款是否属于王柱的遗产?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划定财产物质范围的时间点。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而30多万赔偿款是王柱去逝后单位给的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无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3、刘琼是否可以享有该笔赔偿款的部分份额?
根据《军人抚恤条例》(2004)第14条明确了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和有权受领抚恤金的近亲属的顺位,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近亲属。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对象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可以参照《军人抚恤条例》。在我国法律条文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前,法院可参照该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定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根据上述分析,刘琼和王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它近亲属人身关系,无权享有该笔赔偿款任何分割权利。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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