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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除了制片者,我国影视创作和拍摄实践中还有出品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和监制等主体。如何区分制片者和以上几类主体呢?
制片者指制作或摄制影视作品的单位(法人)。我国影视作品的制作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单位(法人)能取得摄制许可证,而只有取得摄制许可证才能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在我国,只有法人能成为制片者,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制片者。在实践中,一部影视剧的摄制单位可能不止一家,而是几个单位联合摄制,这些单位均属制片人,共同享有该影视剧的著作权。这几个单位之间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出品人指的是影视拍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上的登记为准。联合摄制的影视作品的出品人也是各家拍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制片人指影视作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管理者,制片人负责策划剧本、筹措资金、招聘演职人员、编制拍摄计划、协调生产进度、安排后期制作、发行影视作品等,制片人相当于公司的董事长。拍摄中,可能还有执行制片人和制片主任,执行制片人是制片人的代表或者助手。制片主任是是摄制组的负责人,负责生产阶段,是最高行政和财务执行者,同执行制片人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务中,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三者往往混用,没有很大差异。
监制指对影视制片过程中的投资使用和生产进度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的人,类似于公司监事。两类投资制片情形需设置监制,一是民营影视投资单位聘用职业制片人,为保证投资经费不被挪用或滥用,同时委派监制进摄制组与制片人共同管理摄制经费;二是多家单位出资联合拍摄影视剧,通常由其中一家单位委派制片人,其他投资单位委派监制进摄制组与制片人共同管理摄制经费。
我国《著作权法》仅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者,因此,区分以上几类主体,对认识正确的著作权主体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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