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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的登记
发布日期:2012-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条约的登记制度如下:

  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

  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

  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钩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0年颁布了仲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渗法》。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八和接受,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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