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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违法辞退?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第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第二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何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呢?本律师认为,所谓协商一致,不仅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包含有关补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的所有事项的协商一致。之所以要对此予以明确,缘于本律师之前曾经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现以该真实案例为样本,来详加分析。
   【案例】徐先生于2000315入职深圳一家电器生产公司,先后任宿舍管理员、食堂仓管员,月工资25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到201231420101012,公司向徐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仓管员岗位需要采取回避政策,鉴于目前你家人从事餐饮生意,所以公司无法继续安排你在公司食堂仓库继续服务,现公司决定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来徐先生的妹妹于2008年在公司附近开了家餐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送达此通知后,与徐先生协商关于补偿问题,公司提出支付徐先生10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徐先生要求支付20个月工资,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
    徐先生依法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仲裁庭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并支付徐先生2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在仲裁庭审理中,公司方代理律师辩称,徐先生签收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徐先生与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时,徐先生也确认与公司进行了协商,双方仅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而徐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未提出异议,对公司的辞退行为本身无异议,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公司代理人的抗辩理由完全曲解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协商一致的含义,但仲裁裁决竟然支持了公司方的辩解,径直裁决公司支付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万元。
先生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并支付其2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5万元。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公司辞退徐先生的理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其主要理由是:
    1、本案不构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即为协商一致。而协商一致的核心内容,既包含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包含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中,公司尽管向徐先生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案,但是徐先生对此并不同意,当事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公司辩称,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方案之后,徐先生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而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达成了协商一致。这一辩解完全是错误的,对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金额的同意本来就是一体的,从逻辑和常识看,在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之所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必然是基于要求支付赔偿金基础之上的,不存在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而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情形。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4月印发)第九条第99项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便按照公司所称,公司有向徐先生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可以确定的是,徐先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如果公司支付徐先生5万元的赔偿金,徐先生则同意解除,否则就不同意。因公司对徐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接受,导致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并非像公司所曲解的那样,将同意解除和赔偿数额人为地割裂开来。
    2、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以徐先生的家人从事餐饮生意,需要采取回避政策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毫无道理,应属违法解除。本案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随时有权解除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徐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徐先生签收《劳动关系通知书》,仅证明徐先生收到了这样一份通知书,并不证明徐先生认可通知书的内容,而且通知书是单方发出即生效的行为,并非是协议书,公司以此辩称双方协商一致,完全是对法律和事实的故意曲解。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本案中,徐先生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并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且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徐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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