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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期间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面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除斥期为二年,这两年是在诉讼时效完结后的两年,假如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诉权,但胜诉后执行期内未申请法院执行,那么1、担保物权还有无除斥期?2、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那么胜诉后,虽未申请执行,但债权永远存在,是否意味着,抵押债权就永远(只要该物和债不消灭)存在?还有无除斥期?

附:担保物权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

(节选)
3.明确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人在“二年”的法定期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仅发生债权人胜诉权消灭的后果,而债权本身成为自然债权却并不消灭,且《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明确担保物权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因此,担保物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的二年内必须对担保人行使权利,在双方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必须在担保物权期问“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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