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1月27日,本局会同公安、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12台电脑,另有四名社会人员在付费上网。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发时,当事人自述营业额不足1万元且未获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2台电脑及其附属上网设备;2、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途”栏填定“缴纳南通工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