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21日
案例介绍: 杨先生今年5月4日晚曾驾车先后到两个朋友家中聚会,两次都是将车停在朋友家附近的路边,次日凌晨2点左右驾车回家。此后连续两天都在家中休息或接待亲属、朋友的来访。5月7日上午杨先生欲驾车外出时,才发现车辆右后侧有被碰撞的凹痕,于是当即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但对于车辆上的凹痕到底是在哪个现场被碰无法说清。保险公司认为,杨先生没有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而且不能提供出事现场,口头表示不能赔付。杨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于是诉至法院。 本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杨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48小时后通知保险公司是否还有权获得赔付。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但并未规定没有及时通知就将丧失保险赔付请求权。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前提条件是在知道保险事故后,而且,即便知道后未及时通知也并不丧失请求权。结合本案来说,杨先生在发现车辆被碰撞的凹痕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这并不是说杨先生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也要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便会丧失赔付请求权。结合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类似格式保险条款内容来看,通常只是约定:“……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可以鉴定车辆的损失,并且没有将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付。 就本案进行具体分析,虽然事故应该发生于5月5日2点以前,但杨先生由于中间连续两天没有使用该车辆,所以是在5月7日才知道事故发生的,并且在知道后便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时间上的延长并不属于个人的故意,所以杨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保险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车辆的损失经过保险公估公司鉴定应当能够确定,由于杨先生的及时报案也没有造成车辆损失的扩大。所以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我认为杨先生是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杨先生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上列明的“免责条款”的内容,那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就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如果拒绝赔付是应该向杨先生发出书面通知书的,口头上的拒赔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综上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该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加强对保险法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法条的真实含义,同时也应该提高对保险条款有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依法依约履行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以免类似争议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