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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流风因素在赔偿纠纷中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等人在隆兴农业种子店购买了十斤种子。此种子店在店外张贴了一幅广告画,广告画上声明种子在7月份播种。刘某等人依照广告画上的声明在7月份播种。

刘某在收获时发现自己的稻谷比他人要少,在鉴定中心鉴定后结论为寒流风因素导致产量下降。刘某等人在为隆兴种子店提供的上游提供商早发种子店发现另外一幅广告画,此广告画声明种子在6月份播种。

刘某向隆兴农业种子店提出赔偿请求,认为广告画声明的内容不真实、有矛盾,要求此农业种子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分歧】

隆兴农业种子店是否承担责任,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隆兴种子店要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隆兴种子店承担部分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隆兴种子店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隆兴种子店不承担责任,寒流风因素在农业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在农业生产中因为寒流风因素导致的减产,这是一项非常清楚的事情。寒流风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对农业生产具有损害的一个因素,是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

在此案中,购买者以种子店张贴的广告画中内容有歧义来索赔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广告画中的内容中有种子使用的介绍,是刘某等人提出赔偿的依据。广告宣传画与产品使用书性质上有类似之处,也有根本不同之处。依据广告宣传书上的内容来生产,发现与其他农户的产量不一致,对这种结果提出索赔,要考虑农业上的特点。

寒流风每年来临的时间不一致,到达农业生产的每个地方不同。种子销售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展开,销售商无法预料、无法判断种子会在何种地方播种。寒流风是自然因素,对自然因素影响到稻谷减产,在赔偿结果的角度看待问题,种子销售商隆兴种子店没有必然联系。

从合理性角度分析,依据广告宣传提出赔偿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违背客观事实的规律。广告宣传的误导产生的法律纠纷是广告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指向的侵权主体是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此法律纠纷是农产品减产的侵权纠纷,法律纠纷主体和客体都存在不一致,无法依据诉讼请求作出法律关系的定性。

从合法性角度分析,自然人的农业生产都有规律性,都有农时安排和统一部署。依据广告宣传画的内容进行生产,导致的农业减产不是提出赔偿的理由。寒流风的不确定性,对侵权行为判定纠纷的结果不起作用,可以驳回刘某等人的请求。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何少良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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