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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市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目前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不得低于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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