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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遭违法辞退,依法索赔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孙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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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是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由于公司老总变更,新来的领导对于小马的很多看法都不认同,于是在一次公开的早会上,新老总以小马不符合该岗位要求为由,提出要求小马离职。而小马认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不是某一个领导说了算,而应该有公平的考核程序,如果经过考核,自己确实不胜任这份工作,自己可以走。但领导坚持要开除小马,小马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注解:这是一个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法律后果须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3)用人单位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缺乏客观的事实基础,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单位的该岗位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双方完全有条件履行该合同。后经审理,裁决小马和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持了小马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正常工资收入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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