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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的赔偿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的赔偿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金属公司与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租赁物损失  赔偿范围
【裁判要点】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上述损失赔偿的范围除了租赁物的修理、重置等费用外,还应包括当事人缔约时可预见的、所有人于修复受损租赁物期间丧失的可得利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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