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花”的诱惑----广州辩护律师“特勤引诱”成功辩护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罂粟花”的诱惑
黄利红
“一场白色罂粟花的暧昧,危险却又让人不愿后退,面对你无法再心如止水,花瓣飘落涟漪的都是泪水。”
----张永
案情介绍:吴XX因赌博负债几百万,为还债而铤而走险,做起了毒品生意,2009年2月23日吴XX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大厦606房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化装成毒贩的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收缴毒品海洛因3000多克,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在庭审中指出本案使用了特勤引诱的侦查手段,符合减轻处罚的相应条件,其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被告人吴XX获得减轻处罚。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在,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存在特勤引诱,因此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勤引诱又称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
在本案中,诱惑侦查非常明显,侦查人员的线人罗X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充当毒品交易的下线以及中间人,利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不断向吴XX介绍买家老五及其马仔华哥,促使吴XX最终下定决心与扮装成毒贩的警察华哥进行毒品交易。另外,本案的毒品是吴XX从老张那里购得的,然而,奇怪的是,在本案中,公安人员只对吴XX一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老张和罗X均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由此可以推断,老张和罗X应当也是公安安排的出售毒品的上线。就本案而论:毒品来自公安机关安排的上线、毒品交易的下线也是警察及其线人,所以毒品流通始终掌握在警察手里,吴XX的全部行为始终在公安机关完整有效的监控之下。由于特勤引诱中特勤的介入,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不会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规定了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是特勤引诱中的机会型引诱,法院在量刑时也要考虑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掌握中,危害社会的可能较小这一因素从轻量刑。在本案特勤引诱中,既存在犯意引诱,又存在数量引诱和机会引诱;而且还有给行为人安排毒品交易上、下线的双重引诱,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特勤引诱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吴XX系偶犯、初犯,归案后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避重就轻之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吴XX在贩卖毒品中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一是吴XX不属于毒枭也不是职业毒犯、也没有再犯、累犯、惯犯等情节,也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所以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
四、涉案毒品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纯度只有13.87%。毒品案件之所以要进行纯度鉴定,是为了实现法院的量刑平衡。针对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对毒品的纯度给予适当的关注才能做到量刑公正。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后果尚未发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以及特勤引诱等诸多因素,对吴XX作出公正判决。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