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学生讲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黄利红在医疗卫生法课程上给学生讲医疗事故的分类及处理程序。
一、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5)发生医疗和事件,临床诊断不明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有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接待
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记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以病历、实物、现场须妥善保存和保护。
2.尸体解剖
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有要所准备,病员死后诱导家属同意进行尸检。医院尸检与法医解剖有所不同,法医解剖主要是协助政法机关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医院主要做病理解剖,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提供客观依据。
3.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家属工作单位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人基础上要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避免反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