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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与民事赔偿代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由来]
张斌与肖娜(均为化名)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张斌患有癔病。因家中有债务,在女儿出生后满月前几天丈夫到长春打工。去长春一周后,在电话中得知女儿病了,张斌坐夜车回来到自己家后便与岳母联系给孩子看病的事,当时妻子与女儿住在娘家。翌日因大雪未去,第三天早6点多张斌到岳母家接妻子孩子去看病,岳母说孩子没有病,不用看了,张斌返回家,回家一想不放心还是该给孩子看一下,第二次又来到岳母家要带孩子看病,要求妻子与他同去,妻子不肯,他不得不一人抱孩子回了自己家,并同母亲一起去XX市给孩子看的病。回到自己家后给妻子打电话让妻子回家照顾孩子和喂奶,被拒绝,张斌又两次到岳母家找妻子,最后一次是抱着孩子去的,问妻子要不要孩子,妻子说不要。这时孩子因饥饿不停的哭,而几天来岳母的反复及妻子的冷漠,对孩子的拒绝并遗弃早已使张斌心烦意乱,这时孩子不停的哭声顿时令患有癔病的张斌失去控制,不停的刺激终究使他发病,他举起孩子摔在地上,几分钟后张斌意识清醒后他打了110。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追究张斌刑事责任,妻子肖娜作附带民事原告诉请张斌因女儿死亡赔偿20万元人民币。我和赵媞律师是张斌的刑事辩护人和附带民事代理人。
[开庭辩理]
刑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经司法鉴定患有癔病,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被告人2009年12月从XX省边防部队退役时是好战士,因工作突出受嘉奖一次;2008年在汶川抗震救灾中绵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鉴定中给予高度赞誉,并为灾区人民鲜血400毫升,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家庭爱妻子爱孩子的热血青年,正是因为爱女儿,妻子遗弃孩子使其受刺激引起本案发生是酌定的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的妻子遗弃女儿,刺激明知患病的丈夫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死亡,母亲向父亲请求赔偿法律无明文规定;
二、原告人遗弃女儿刺激患病丈夫发病引起案件发生,原告的过错与案件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女儿被摔时并未死亡,原告不抢救,连医院都不去,未尽法定义务;
四、原告既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丈夫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未尽两种监护职责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五、原告与被告是一家人,是一个经济体,原告具有双重身份,即是民事原告也应是民事被告,肖娜自己应当赔偿自己;
综上所述肖娜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肖娜的请求。
[法院裁决]
2011年10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肖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省高院,省高院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审书面审理,我们的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
[结案点滴]
本案自身是十分有特点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我们在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过程中,也是紧紧抓住与围绕这几个特点: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父女关系。一般刑事犯罪被告人都是直接侵害他的仇人或是仇人的近亲属,这样才能达到报复的目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突然间去侵害自已亲生女儿,很显然是因为癔病发作,失去理智才侵害了自己的女儿。庭审中,我们紧紧抓住被告人是在癔病发病过程中侵害女儿,当他意识清醒后立即报警投案,认罪悔罪,表明其杀人主观恶性小。庭审中,我们列举了被告在抗震救灾中的突出表现,无偿献血更体现了被告人爱祖国爱人民的大爱情怀,充分说明被告人是一个有爱心的人,对于自已的亲生女儿更是喜欢得不得了,这些行为让被告人获得了同情和怜悯,取得了法官的同情。之后我们进一步提出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被告是在特定情况下因疾病使其失控而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也被法院采纳。
二、被告人犯罪与她妻子有直接关系。被告人退役后就遇到了肖娜,从恋爱结婚到案件发生总共15个月另18天,让原本健康向上努力进取的好青年因结婚负债,妻子家人的挑剔责难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患了癔病,孩子的冷暖与疾病时时挂在心上,妻子的冷酷,拒绝和遗弃,女儿嗷嗷待哺,使他心有余而力不足让他不知所措,绝望使他崩溃,因病无法控制情绪而使本案发生,庭审中作为辩护人我们一针见血的指出被告妻子没有人性的做法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对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夫妻关系。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原告请求赔偿20万元时却忽略了自己是赔偿义务人,原告是无行为能力的女儿监护人,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丈夫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因原告遗弃女儿刺激丈夫犯病都是原告的错,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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